6月28日,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證實,億霖木業傳銷詐騙案已由警方偵查終結,現已移交該院審查起訴。億霖形象代言人葛優的代言費,已被當地警方全部追回。(《新京報》6月29日)
盡管葛優戲演得不錯,且在觀眾中口碑甚好,但畢竟橋歸橋,路歸路。事實上,不少人正是沖著他厚道、質樸的形象“代言”,才對億霖木業趨之若鶩,并一個個稀里糊涂地掉進了詐騙陷阱。所以,雖說葛優本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可以被理解為“好心辦壞事”,但從法律角度而言,億霖木業支付給他的豐厚代言費,實際上取之于詐騙所得的巨額贓款。因此,北京警方悉數追回這筆代言費,不僅合乎情理,于法有據,而且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長期以來,一些明星為虛假廣告代言,無論直接或間接誤導了很多消費者。也許,在他們看來,以犧牲公眾利益牟取的數十萬乃至數百萬代言費,和平時在商演中獲得的出場費一樣,二者之間并不存在什么本質的區別。
之所以出現這種明星把廣告當戲演,固然與某些明星不惜踐踏公眾的信任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給這些明星留下了巨大的斂財“表演”空間。比如,按照廣告法的規定,發現虛假廣告問題,有關部門只能對廣告經營者、發布者進行處罰,而廣告代言人則不必承擔任何連帶責任。這就使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實際上享有某種法外特權。所以我以為,如果能立法將明星收取的某些虛假、違法代言費,悉數追繳,才有可能營造健康的廣告環境。
(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