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6月29日下午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目前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的現狀,該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違法承包經營,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組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
相關部門履職不力 要賠償勞動者損失
山西“黑磚窯”事件中,一些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不作為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高度關注,“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寫入勞動合同法,目的是嚴懲勞動行政部門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
另外,該法還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工人拿不到工資 發包組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少上訪事件是由于“包工頭”或企業主逃匿引發的。針對建筑工程承包問題較多,一些單位層層轉包,承包人拖欠工資時,發包方與承包方相互推諉,不愿承擔欠薪責任等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這一規定將促使相關責任單位對直接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等問題進行監督,從源頭上遏制欠薪行為的發生。
被拖欠勞動報酬 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
每到歲末年關,欠薪問題總會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006年三四月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開征求對勞動合同法草案的意見。在此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社會各界通過網絡、報刊、來信等不同方式提出的19萬多件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工資和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規定被欠薪的勞動者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將有效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