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日電(記者 張恩) 一部通過省級人大常委會立法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今日起正式實施。此《條例》為在山西就業的農民工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保障。
據山西省人大介紹,《條例》涉及農民工政治、經濟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點保護農民工勞動、工傷、養老、醫療和生活居住等權益。也是目前中國內地首部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地方性法規。
有關人士認為,這部法規的出臺,為在山西就業的農民工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保障,也為在全國范圍內通過立法手段規范政府和用人單位的行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借鑒。
根據《條例》規定,今后農民工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這項規定的出臺主要是針對一些用人企業以試用期為名坑害農民工。調查表明,農民工務工基本上為季節性務工,工期短且流動性強,技術要求不是很高,不需要過長的試用期。
《條例》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農民工的公共職業介紹、勞動合同簽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農民工的工資的確定、增長與單位職工同等對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未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逾期不改正,將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條例》對工資支付保障和監控制度做出了相應規定,并設定了法律責任。針對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情況,《條例》規定,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以農民工務工所在地同行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為標準進行確定。
《條例》明確規定,農民工工資的確定、增長與本單位其他城市職工同等對待、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要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此前,山西省總工會主席姚新章曾介紹,《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山西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工權益現狀,力求為農民工提供較為完備的法律保障,力求使這些規定既能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罰當其過、制裁有力,真正達到處罰的目的,又能夠有利于維護和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據悉,在《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前夕,國內多家媒體與社會各界曾廣為關注,報刊也曾多次披露其主要內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