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7月2日電 (記者 余湛奕)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紀檢組組長張鳴起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勞動合同法》對集體合同作了專門規范,并明確了合同到期的補償問題。
張鳴起說,《勞動合同法》對集體合同作了專節規定,作為法律的特別規定,明確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強調集體合同的效力及其與勞動合同的關系,首次在法律層面將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以及專項集體合同予以提出和規定,對于集體合同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對于集體合同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作用的更好發揮意義重大。
張鳴起在回答記者提出的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的補償問題時說,勞動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繼續再簽訂勞動合同,將不給予這種經濟賠償。
他表示,《勞動合同法》這一次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這幾種情況在法律條文的第四十六條來做出的規定。主要是有這幾個方面:
一個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雙方同意。
二是用人單位根據36條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是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這個是由用人單位提出來的。
三是按照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還要和這個勞動者繼續簽訂合同,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繼續再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給予這種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來繼續續訂,并且提高勞動者的待遇,但是勞動者不樂意進行續訂,這個時候不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