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受賄一案。云南省及昆明市紀檢、政法部門有關負責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胡星的親屬等近百人參加了旁聽。法庭審理從上午9點開始到下午3點結束,持續了6個小時。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星在擔任昆明市副市長、市建委主任、規劃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受賄總額達人民幣2905萬元、港幣1100萬元以及價值24.7萬元的住房一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胡星的刑事責任。
在起訴書中,檢察機關還指出,胡星出逃新加坡后,經追逃的公安民警做耐心細致的工作,自愿回國,如實供述問題,構成自首情節。
檢察機關指控的胡星的犯罪事實共有十項,其中受賄金額最大的一筆是:2004年在開發國道東連接線項目上,收受深、港兩家公司合資成立的“昆明繞城開發有限公司”人民幣2200萬元、港幣1000萬元,創下了一次受賄的最高紀錄。在法庭上披露的這次受賄的細節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深圳某停車場外,行賄人將三十多個裝滿金錢的紙箱交給胡星,胡星開了一輛越野車滿載而歸。胡星將這些贓款交給其在深圳的情婦,有的用化名買了連排別墅、商鋪等,其中1500萬元給了其二弟。胡星受賄大多是通過在昆明當地的中介人,在昆明的某大廈胡星有兩套房子,檢察機關從中查出現金700萬元。其受賄金額最小的一筆是5萬元。
公訴人指出,胡星受賄已有很長的歷史,最早的一筆是1995年,當時胡星任城市規劃辦公室主任,當時昆明市開發三合營房地產項目,原來中標的是一家房地產公司,胡星硬是將這個項目劃分為兩塊,分別給了兩家公司,他撈到的好處是一套價值24.7萬元的商品房。
起訴書沒有提到胡星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親屬從事房地產開發謀取巨大不當利益、包養情婦、私生活腐敗等問題。
胡星幾乎承認了所有的犯罪事實,對受賄的金額也記得非常準確,只是他不承認索賄。他說,從來沒有要過紅包,都是事情辦成之后,開發商主動給他的。胡星退賠贓款達5100多萬元,其中一千多萬元是他用贓款買的物業升值所得。庭審結束時,胡星將厚厚的悔過書交給了法庭。
胡星的辯護人對胡星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作更多的辯護,著重指出胡星的自首情節有其特殊性:他從新加坡自愿回國,目前中國與新加坡沒有引渡與司法協助方面的條約,如他不自愿回國,也就沒有今天的審判,胡星的自愿回國使我國的司法主權得以完整的實現,創造了一種高效率、低成本的貪官歸國模式。如對胡星從輕判決,將能對外逃貪官回國起到示范作用。
公訴人對此作出反駁,認為若外逃貪官回國即減輕處罰,是一把雙刃劍,對那些外逃貪官能起促其回國作用,但對國內貪官會起負面啟示,即外逃之后又回來即能免死,以達到“曲線救命”的目的。
據悉,胡星一案法院近日將予以宣判,本報將追蹤報道。
綜觀胡星一案,給人諸多警示:
警示一:胡星長期在城建規劃部門擔任主要領導,手握重權,是許多房地產開發商重點公關的對象,處在腐敗的高發領域,昆明市規劃局包括胡星在內有三任局長都因腐敗而倒下,其罪名都是受賄,這反映了房地產業長期以來的一個潛規則。
警示二:胡星犯罪具有高度的隱秘性。其受賄犯罪的時間之長、數額之大在云南省是罕見的。他出事以后許多人都深感意外,而揭露出的許多犯罪事實更讓很多人震驚。就連跟隨他兩年的秘書對他的犯罪行為也不了解,他交往的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小圈子,即最親信的人如昆明市規劃局原局長曾華、他的兄弟、他的情婦,所以外人很難了解他的機密。他罪行的敗露不是有人舉報,而是他的弟弟被抓,才把他牽出來。
警示三:胡星犯罪顯現的“年輕化、專業化、高智商化”。外界反映,胡星曾經是一個年輕有為的干部,在仕途上順風順水,每三到五年就上一個臺階;他還是一個專業型的領導干部,長期在建設部門工作,了解建設行業的操作規程,了解其中的漏洞,也了解這個行業的潛規則;胡星思維縝密,讓其弟開發房地產項目,而法定代表人卻是別人的名字;在罪行即將敗露的前后,曾三次使用假護照進出國境,都是“謀定而后動”。重才不重德,讓這種具有多重人格的“兩面人”長期擔任重要部門的領導,反映了我們在用人制度和監督上的缺陷。(儲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