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目前已將人民調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司法部正在抓緊立法調研和草案起草工作。這是日前召開的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傳出的信息。
以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造成了人民調解員積極性不高、法院受理和審判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
200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司法部同時也出臺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據介紹,青海、陜西兩省人大常委會已分別于前年和去年通過了人民調解工作條例,解決了許多重大問題,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發展。
司法部要求,要立足人民調解的性質和特點,結合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情況,著眼于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要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流程,明確受理、調解、履行等環節的具體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員行為規范,嚴格人民調解工作紀律,避免隨意性,保障公正性。(記者王斗斗 倪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