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不應該為某種法律的"事實死亡"負責,特別是在如此高企的房價倒逼下,選擇相對便宜的小產權房,既是無奈的選擇,也是無可厚非的選擇。應該為此負責的,是有關的政府部門和官員,是他們"有法不依"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了今天違法泛濫的結局。
隨著建設部的購房風險提示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禁令接連出臺,小產權房開始頻頻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在失控的房價下,小產權房價格低于城區的一半甚至更多,吸引了眾多購房者。有人預測,當購買小產權房的人越來越多的時候,政府可能會考慮社會穩定的需要將其合法化,畢竟不能把那么多人從小產權房中趕出去。但以房產開發商為代表的一些人卻堅決反對將小產權房合法化,理由是:“一旦讓步就會讓人覺得法律沒有尊嚴,會讓非法經營者產生僥幸心理:即使違法,將來也會合法化。”(《中國青年報》7月9日)
有一點毋庸置疑,依照當前的法律條文,小產權房開發和銷售屬于違法行為。現在的難題是,政府部門面對生米早已煮成熟飯的違法小產權房,要不要整治以及如何整治的問題。總結起來,主要有兩條路可供選擇:一是修改相關法律,被動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畢竟,如果嚴格追究,損失最大的肯定是購房者;二是嚴格執行現行法律,不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表面看來,后者顯然更有利于“維護法律尊嚴”,而前者更近似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甚至是對違法行為的事后確認和變相縱容。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制定法律或者執行法律,說到底是為了維護社會和公民的最大利益。在小產權房出現多年并且已經普遍存在的今天,再來“嚴格執法”,必須考慮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是否存在打擊面過寬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小產權房的出現并非一兩年,而是已經十年有余。在這么長的時間里,違法小產權房沒有受到任何執法部門的依法制止,反而一步步發展壯大,在正規的房交會上登堂入室,交易紅火供需兩旺。比如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產權房很快就會超過1000萬平方米。公眾不得不質問:政府部門為何直到今天才發出這樣的風險提示和禁令呢?
如果某種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甚至根本看不到有關部門意圖制止的表示,一直以來也沒有官員為此承擔任何責任,事實上這種違法行為又已經異常普遍,那么,這無異于暗示所有人:這種違法行為已經“事實上”合法化了———就好比植樹法上“除老弱病殘外,年滿11周歲的中國公民,每人每年必須義務植樹3至5棵”的規定,早已名存實亡一樣。善意的購房者有理由也有權利相信小產權房開發商的漂亮說辭:小產權房無非沒有房產證而已,其他什么都不影響。
換言之,購房者不應該為某種法律的“事實死亡”負責,特別是在如此高企的房價倒逼下,選擇相對便宜的小產權房,既是無奈的選擇,也是無可厚非的選擇。應該為此負責的,是有關的政府部門和官員,是他們“有法不依”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了今天違法泛濫的結局。如果要說到損害法律尊嚴的話,那從來不是違法者造成的,因為執法者依據法律對他們進行懲處就是最有效的維護法律尊嚴方式;真正損害法律尊嚴的,只能是執法者的失職和無能。
在目前高企的房價格局下,小產權房的合法化與否,只是一個基于客觀現實的理性選擇問題,既無關法律尊嚴,也無關政府權威。因為小產權房的合法化,并不影響對此前損害法律尊嚴的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