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殘有三種。一種是以當年李蓮英大總管為代表的,自殘以后去追求他認為的美好生活;還有一種是當年天津衛的混混,自殘是為了爭奪地盤。這兩種都是主動自殘,最多是哀其不幸而怒其不爭。另外一種是被逼無奈之下,與其被對方無止境的騷擾與打擊,不如先自廢武功。最后這種最值得同情。
關于最后這種“自殘”的方式,最新的注腳是海口某小店的店主因為不堪城管執法人員多達二十次的沒收,憤而砸掉自己的家當來抗議。而最不能容忍的是,罰款多達二十次,竟然沒有一次給予憑證。(昨日《海南特區報》)
小店主“自殘”的舉動,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種被動的防御與主動的控訴。當年兵法有條目云:堅壁清野,這里面包含的辛酸與損失,只有那些遭受堅壁清野的老百姓才知道。但即使如此,為了不讓侵犯者得到更大的利益或者心理滿足,這種“自殘”還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畢竟這不是戰爭時期,把這個小店主逼到這個地步,這里面到底有什么玄機,實在很難能讓人猜想得透。在我看來,以正當手藝謀生的權利是第一位的,然后才能談到遵循一般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而在這個事件里,首先是剝奪了小店主正當的謀生權利,其次這種剝奪還是一種違法的剝奪—————二十次沒有單據的沒收或者罰款就是證據。
當時在場的大多數市民都譴責城管的這種行為,甚至就連當地主管官員在接受采訪時也承認這一點。但該官員說,即使如此,他們也要必須“糾正”這些行為,“完成一類道路的整治與驗收”。
這里面的玄機恐怕就很清楚了。驗收者是誰?相關官員的上級。整治給誰看?希望看到整齊的“一類道路”的上級。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在這里問一句:城管應該為誰服務的?為什么“在市民中的名聲十分不好,在各種民意調查中也總是在倒數一二名”的情況下,還敢如此執法?
在我看來,這就是典型的非法執法。執法者面對的應該是民眾的要求與希望,保護民眾的合法利益。而當地城管執法的部門名聲差到如此地步,完全遠離了大眾對于它的要求,它所執之法是什么法?
如果任由這種非法的執法一再在各地上演,只能說是法的悲哀。以“自殘”這種極端行為表現出來的,實際就是對于這種最大的非法執法的不滿,甚至連本來應該站在執法機構一邊的市民都有了兔死狐悲的共鳴,有關部門對這個傾向必須給與足夠的重視。
作者:石兆(北京媒體從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