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15日)獲悉,在舉報遼寧省撫順市原市委書記周銀校之后,而被通緝、逮捕、關押、審判的女開發商于瑾被判決無罪。這一無罪一審判決是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1日作出的。
從2004年起,于瑾就開始舉報周銀校腐敗案件。在2004年8月6日她和上海一開發商賀云波聯名的一封舉報信中寫道:撫順市委書記周銀校視招商為兒戲,公然與一無業女子沆瀣一氣,詐騙巨額錢財。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也損害了黨員干部形象和遼寧省的投資環境。鑒于此人的領導級別甚高,我們特向省紀檢機關實名舉報……于瑾的舉報,引起了遼寧省紀委及有關部門的重視。2005年8月,遼寧省紀委和遼寧省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對周銀校一案進行調查。2005年11月1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周銀校實施逮捕。2006年8月4日,遼寧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銀校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其間,與周銀校案相關的一些人員也被依法處理。
在于瑾舉報周銀校期間的2005年5月8日,于瑾被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公安分局網上通緝了。在《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案件類別”一欄上寫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涉黑。還在“在逃類型”一欄寫道:刑拘在逃。這一通緝內容,讓從沒有涉黑,從沒有被刑拘過的于瑾大惑不解,感覺事態嚴重。2005年10月6日,于瑾被順城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拘留了。
2006年1月6日,撫順市順城區檢察院向順城區法院提起公訴,順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后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于瑾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瑾不服提出上訴,經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撫順市望花區檢察院于2006年9月11日向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提起公訴。2006年10月20日,望花區法院組成了由審判長趙剛、審判員張煥格、于洪恩參加的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2007年6月21日,望花區法院作出了于瑾無罪的判決。
望花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瑾在擔任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期間,該公司與張紹騫等13戶動遷戶因回遷安置問題發生糾紛,順城區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決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拆遷地區內安置動遷戶,逾期不安置予以經濟補償,但于瑾拒不履行判決。順城區法院將于瑾的財產房產一套及轎車兩臺依法查封凍結。2002年10月28日,順城區法院在執行該案件過程中,將被告人于瑾裁定追加為被執行人。被告人于瑾于2003年3月將其遼AR3068轎車轉賣給他人,于同年12月將其遼AR2785轎車轉賣給他人。
望花區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于瑾轉讓的遼AR3068、遼AR2785轎車的查封期間為2001年11月29日至2002年10月29日。而追加于瑾為被執行人的時間為2002年10月29日。檢察機關未向本院提供于瑾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繼續查封車輛的手續,表明該兩輛轎車無任何權利限制。且順城區法院查封了于瑾個人的房產,尚未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嚴重后果,故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于瑾作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于瑾辯稱轉讓車輛時不知道被查封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其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應予采納。
在于瑾被捕的同時,與她一起生活的12歲兒子被順城區法院執行攆出家門。在于瑾長達17個月的被羈押期間里,孩子無家可歸,到處流浪。2006年7月3日,順城區法院將于瑾及其兒子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及住房全部拍賣。于瑾被抓時,還導致于瑾借用的案外人朱某名下的一臺奧迪高檔轎車被扣押至今。
于瑾擔任董事長的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開發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注冊資金出資到位,對公司的債務就不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順城法院卻將公司股東于瑾追加為被執行人,查封、凍結、扣押、拍賣于瑾的私人財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曾予以調查和糾正,但卻沒有阻止住。(霍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