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焦點之二 執(zhí)法標準是否降低
“新規(guī)定實施后,部分輕微刑事犯罪嫌疑人會得到從寬處理。與以往相比,會不會是執(zhí)法標準降低了?輕微刑事犯罪會不會出現反彈?”一些公安民警說,公安機關對只要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管社會危害性大小,都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檢察機關對輕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訴,會讓公安機關處于較為尷尬的局面!
“長期以來尤其是近二十多年來,政法機關在維護社會治安和對犯罪的處理上,更多強調的是‘嚴打’,這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無疑是必要和正確的,但有時一些地方不加區(qū)別地以‘嚴打’對待所有犯罪,就值得反思了!崩钭悦裾J為,檢察機關對輕微犯罪不捕不訴的做法,其實沒有降低執(zhí)法標準,只是執(zhí)法思想和認識上的轉變。
說起對輕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訴的積極意義,李自民認為,對實施了輕罪的行為人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使他們充分體會社會的寬容和溫暖,有利于他們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和自身發(fā)展。同時也可以避免給犯罪人的家庭帶來情感缺失,增加經濟負擔,甚至出現家庭破裂或其他負面效應。在對犯罪人適用寬嚴相濟的政策時,通過充分聽取和考慮被害人的意愿,既可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又可以較好地化解雙方的矛盾和沖突,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在當前刑事犯罪問題日益嚴重與司法資源明顯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可以減少訴訟環(huán)節(jié)、降低訴訟成本、節(jié)約訴訟資源,又能集中人力、物力查辦嚴重刑事犯罪,突出打擊重點和效果,同時也有利于推進司法文明,有利于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
辯論焦點之三 檢察機關會否濫用職權
“這些規(guī)定出臺以后,檢察機關會不會存在濫用職權的現象?”不少鄭州市民在對新規(guī)定的出臺表示肯定的同時,也有所擔心。
“與新規(guī)定相配套的《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案件風險評估辦法》就解決了這方面的問題!崩钭悦裾f,“為防止出現濫用不捕權、不訴權,以案謀私的現象,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還推出了案件風險評估制度,對一些容易出問題的情形進行了約束。案件風險評估是指檢察機關案件風險評估部門在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的基礎上,對案件處理可能引起的涉檢上訪或其他社會矛盾等風險進行綜合分析評判,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風險的過程。”
據了解,鄭州市檢察院規(guī)定,檢察機關各業(yè)務部門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起訴或不起訴、抗訴或不抗訴、撤銷案件等決定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案件的處理是否會引起相關當事人的上訪;案件的下一訴訟環(huán)節(ji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輿論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反映;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能否達到統一。
為此,鄭州市檢察院規(guī)定了4條硬性考查標準:要堅持每案必訊。即對每一起輕刑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要進行訊問,除了核實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外,重點考查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tài)度、有無悔罪表現、是否愿意對被害人賠償等。要堅持與被害人見面,主要了解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態(tài)度和要求,以及是否愿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要及時與犯罪嫌疑人所在工作單位、社區(qū)街道、派出所聯系,主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時的表現,排除犯罪嫌疑人系慣犯、屢教不改,經常尋釁滋事,影響惡劣等不宜落實輕緩的情節(jié)。要堅持落實賠償到位情況,主要了解被害人是否及時足額的得到了賠償,是否會出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對全面符合條件的,才能依法作出“無逮捕必要”或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而在檢察機關的自偵環(huán)節(jié),一方面,堅持對大案、要案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犯罪手段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職務犯罪案件,堅決查處,決不手軟;另一方面,對犯罪數額不大、情節(jié)較輕、有自首或立功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可視情況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處理。
在法律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重點監(jiān)督以“寬”為名,有罪不罰、重罪輕罰、故意放縱犯罪、以案謀私的行為,也注重監(jiān)督糾正以“嚴”為名,違法辦案、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問題,并嚴肅查處執(zhí)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敗。
據記者了解,為確保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得到正確貫徹執(zhí)行,鄭州市檢察院還在內部強化了保障措施,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對違反規(guī)定隨意辦理案件的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要實行責任倒查;對濫用職權、以案謀私者,依法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提高廣大干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強他們定紛止爭的意識,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把執(zhí)法辦案與化解矛盾有機統一起來。(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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