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但如今在很多用人單位,這卻成了勞動者的奢望。同一個單位,干同樣的活兒,聘用工和正式工、農民工和城鎮工、編制外和編制內,收入相差幾倍甚至會差出10倍。7月16日《人民日報》的一則報道顯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研的43家大型國有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同工不同酬現象。
按勞分配原則被改成按身份分配,這就是我國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的現狀,而且這種現象多存在于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政府機關也存在。實際上,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早在1951年就通過了同工同酬公約,我國1994年制訂的勞動法也規定了同工同酬的按勞分配制度,然而在我們的企事業單位甚至政府部門卻在按身份分配,這不能不說是政府的尷尬,不能不說是對法律的羞辱。當法律遭遇政府等強勢部門的執行困局時,誰還能保證法律不會變成“白條”?
有人說,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同工同酬,但在具體的實施中還缺少詳細、可操作性的規定,加之體制轉軌還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還無法同工同酬。這或許是事實,但是連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都不執行法律的規定,那是只缺少可操作性的問題嗎?那只是體制和法律的問題嗎?不難發現,這其中主要還是缺乏執行力的問題。
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不僅規定,單位遲遲不給簽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而且對同工同酬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本來這是好事,但是我們不得不“警惕勞動合同法遭遇執行困局”,因為如果政府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力,如果政府不為勞動合同法保駕護航,那同工同酬可能還只是勞動者的一種夢想。
也許政府部門不愛聽這種話,一項法律還沒有實施,你怎么就“唱反調”呢?其實,筆者不是“為賦新詞強說愁”。第一、一些政府部門和中央級媒體都按身份分配,我們能指望勞動合同法一實行就能自然同工同酬嗎?第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研的43家大型國有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同工不同酬現象,我們能指望勞動合同法一實行就能自然同工同酬嗎?第三、目前同工同酬還沒有“一步取齊”的意思,因為怕降低高收入者收入影響穩定,怕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不符合崗位的實際價值,所謂按勞分配還沒有提到“議事日程”上,我們能指望勞動合同法一實行就能自然同工同酬嗎?
那么,為什么同工同酬遲遲不能變成現實呢?有人總愛說是體制和法律的問題,其實那是在為政府推卸責任。有些人特別愛說“與世界接軌”,凡是從百姓兜里掏錢就與國際接軌,如同工同酬要給弱勢者錢就不與世界接軌,誰能說政府沒有責任?凡“讓窮于富”的事情都能實現,如“讓富于窮”的事情則拖拖拉拉或干脆不為,誰能說政府沒有責任?政府的執行力本不該有選擇性,而現在一些政府的執行力卻偏向強勢富人,開發商想辦的事情能辦成,被拆遷戶想辦的事情就辦不成,誰能說政府沒有責任?(張魁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