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義務。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行為的法律。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理所當然地也應遵守法律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勞動者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的,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法或者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又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與其它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關于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的權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特定工作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這對雙方互相了解、雙向選擇,具有積極意義。同時,為了防止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是現代企業的普遍做法。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防止勞動者通過專門培訓獲得專業知識和技能后“跳槽”以獲得更高的收入,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依法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競業限制是在勞動關系結束后,要求勞動者(主要是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在法定時間內繼續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現實生活中常有這樣的情況:某一行業由于競爭激烈,勞動者特別是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業之間相互“挖人”的現象相當普遍,這種惡性競爭直接影響企業發展。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關乎企業的競爭能力,不僅關系企業的發展,有時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我國法律一貫重視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適當流動是市場經濟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保持勞動力市場的生機和活力的前提下,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法的出發點。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賦予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能從事或者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是:
尊重勞動者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和收取財物。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者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有的用人單位濫用強勢地位,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針對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對勞動者的義務。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關系就不存在了。為了便于勞動者盡快重新找到工作,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四)關于工會的作用
我國工會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按照工會法的規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勞動合同法關于工會作用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勞動合同法對集體合同作了專節規定,主要內容是: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集體合同,還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五)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
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就業形勢嚴峻的形勢下,勞動行政部門任務很重,工作壓力、工作難度很大。另一方面,勞動行政部門不作為和亂作為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針對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作了嚴格規定。
監督檢查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監察事項。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不履行法定職責和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當前勞動領域中存在的問題,有些是與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有關系的。比如,有些企業拖欠工人工資,有些企業不給工人交納社會保險等費用,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與企業已經聯網,事實又很清楚,卻不采取任何行動。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當前勞動用工領域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甚至違法犯罪的主體中,有些并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單位資格。勞動行政部門對這些非法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不要管?當然要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專門就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
有些地方,在勞動監察活動中也還存在違法行使職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切實做好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再好的法,如果得不到實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我們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廣泛宣傳、認真學習、切實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認真解決現實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問題,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落到實處。
第一,全社會都要樹立尊重勞動者、尊重勞動的觀念。勞動創造了世界。勞動創造了財富。我國近30年經濟高速發展,離不開廣大勞動者在各自的崗位上兢兢業業、勤奮勞動。不論科學技術如何進步,經濟形式如何變化,勞動都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要在全社會開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切實有效地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尊重和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原則,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
第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要積極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樹立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觀念,樹立誠實信用的觀念。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積極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幫助、指導、監督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三,勞動行政部門要切實依法履行職責。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勞動者及時足額取得勞動報酬,切實解決好拖欠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資問題。要積極建立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的集體協商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區域性、行業性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充分發揮集體合同制度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作用。要嚴格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充分發揮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相對靈活的用工形式對于補充傳統就業方式所具有的積極作用,維護勞務派遣職工權益。要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切實解決勞動者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監察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增強勞動監察力度,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處機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四、要抓緊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要抓緊做好勞動合同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勞動法律制度,以更好地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要抓緊制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及相關配套法規,及時修改完善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要以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著眼于保障權利、維護秩序、促進公平,確保勞動法律制度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勞動合同法將在2008年1月1日起實行。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律的實施充滿了期待。讓我們為學習好、領會好、實施好勞動合同法,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迎接黨的十七大的勝利召開,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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