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三日電 (記者 孫宇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天在京舉行了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視頻報告會,向社會各界細致解讀即將于明年元旦實施的這部法律,以期讓中國勞動者們“人人皆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在今天報告會上表示,要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通過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勞動合同法的重大意義、立法原則和關于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各項規定。要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切實提高各級勞動部門、各級工會組織、各類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和理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按照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在今天有關報告中所指,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顯示,一九九五至二00六年的十二年中,中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十三點五倍;集體勞動爭議也大幅度增長,十二年中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五點四倍。
中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而逐步建立發展起來的。一九八六年以前,勞動合同制度開始試行時,只適用于國有企業招用的臨時工;一九八六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后,進一步適用于國有企業新招用的職工;上世紀九十年代,才逐步推廣到各種企業的全體職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勞動法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合同制度。
據楊景宇介紹,二00五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百分之二十,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
談及個中原因,楊景宇說,許多用人單位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責任。有些勞動者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勞動者處于弱勢。
楊景宇說,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旦出現勞動爭議,勞動者就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即使申請仲裁、提出訴訟,由于缺乏有力的證據,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
據了解,在用工過程中,有些用人單位還存在濫用試用期,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理由”試用期滿不予錄用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也很嚴重。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對勞動者實行強迫勞動,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上月末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和期限,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工會的作用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等作出規定。
盛華仁稱,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的法律地位,為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