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犯罪的組織者為擴大聲勢,出錢雇人為自己實施犯罪“吶喊助威”,少則50元一人,多則200元一人,有時甚至一次性能雇到七八十人,這就是“擺造型”(云南對上述行為的俗稱)。云南省昆明市檢察機關在辦理一批涉嫌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搶劫案時發現,“擺造型”行為有滋生蔓延之勢,檢察官提醒應對該現象高度重視。
“擺造型”聚眾斗毆
7月上旬,昆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因生意糾紛,犯罪嫌疑人鄭才勇的司機被某公司的職工毆打,鄭才勇知道此事后請一個外號叫“東北老七”的人邀人“擺造型”。“東北老七”為鄭才勇邀約了七八十人跟隨其到某公司進行報復。打斗中,該公司一名職工被刀刺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無獨有偶,同日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也審查起訴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犯罪嫌疑人“建宏”(在逃)因幫“賴林”(在逃)“擺造型”的費用沒有拿到,就邀約犯罪嫌疑人楊賢智等30余人,到某飯店與“賴林”及其邀約的20余人聚眾斗毆。斗毆中,一名男子被打成重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擺造型”成謀生手段
昆明市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發現,2006年底至今年4月,“擺造型”犯罪組織者和參與者之間,已經形成相對固定的聯系,不少社會閑散人員把參與“擺造型”作為一種“謀生”手段!皵[造型”的報酬也有了相對穩定的“行業慣例”:在現場站一下,為犯罪組織者壯大聲勢、吶喊助威的,每人每天可得報酬100元;動手實施具體行為的,每人每天就可得到200元甚至更多的報酬。
處罰“擺造型”面臨困難
昆明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尹曉寧在接受采訪時說,刑事犯罪中出現的“擺造型”情況是一種犯罪新動向,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行為擴大了破壞力,增強了群眾的畏懼感。光天化日、大庭廣眾之下,這么多人肆無忌憚地犯罪,群眾對此既感到害怕,又會埋怨政府打擊不力,從而喪失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同時尹曉寧認為,對“擺造型”行為如何處罰,也面臨著困難。以上兩起聚眾斗毆案件都出現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論處。但由于參與人數眾多且現場相當混亂,是誰實施了傷害和殺人行為難以查清。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只好按聚眾斗毆定性處理,造成的死亡后果只能作為加重情節處理。
尹曉寧建議,對“擺造型”行為,立法上應予以高度重視,至少應在司法解釋層面上對如何處罰“擺造型”犯罪組織者作出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擺造型”案件時,應及時出警、固定證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擺造型”人員,必須加大治安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秩序,并充分調動群眾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劉德安 王翠云 韓純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