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重慶北碚火車站發生了震驚全國的越獄犯槍殺兩民警血案。17年后,兩位犧牲民警的家屬分別將重慶市政府告上法庭,為兩位犧牲的警察討要“烈士”身份。7月27日,市五中院以案件“不屬行政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起訴,犧牲民警家屬表示將上訴。
庭審現場 討要親人“烈士”身份
6月25日,原告席上坐著3位頭發花白的老人。他們分別是:趙隆榮(68歲),17年前遇害火車站派出所所長畢富能之妻;夏志明(76歲)、周金容(74歲),遇害民警夏瑞武的父母。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師宣讀訴狀稱,血案發生后,他們多次向有關部門要求批準兩位民警為革命烈士。重慶鐵路公安處曾以文件形式要求北碚區政府呈報追認兩民警為“烈士”,北碚區政府也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市政府作了請示。
2006年3月,12名市人大代表曾聯名提出議案,要求落實名兩民警的烈士政策。但在漫長的期待中,他們從北碚區民政局得知,市政府在去年8月發文,作出“不予批準兩民警為革命烈士”的決定。
但他們認為,兩位警察屬于因公犧牲,應當批準為烈士。為此,他們在今年4月10日遞交訴狀,要求市政府撤銷“不予批準為烈士”的決定。
法庭交鋒 犧牲得“不夠壯烈”?
法庭上,市政府代理人舉示了兇手黃偉的刑事判決書和他的供述。市政府代理人認為,從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黃的供述看,兩位警察的事跡不夠突出,犧牲得不夠壯烈、不夠英勇,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條件。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師則辯稱,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評烈士認定事實的出發點不同。而黃偉的供述是避重就輕,他不可能把兩名警察塑造成英雄形像。對于評烈士的依據,該律師認為,應適用《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即“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的,批準為革命烈士”。同時,民政部在1982年對該條文作出3條解釋,其中一條是“因維護社會治安同歹徒英勇斗爭致被殺害”。1983年又有了補充解釋,其中一條原文是“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而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
一審結果 起訴被駁回
7月27日,市五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兩個案件都是相同結果。裁定書稱,市政府享有革命烈士批準權,但該批準權只是民政部門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之前的一個內部審批程序,而最終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是民政部門作出的頒發或不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的行為。本案中,市政府履行的是內部批準程序的職責,并不直接針對兩名死亡警察的家屬,也未直接送達給家屬,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所以,這種內部行政行為并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此,裁定駁回起訴。
接到這個裁定后,周敬益稱,他們不服該裁定,將上訴到市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