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9日凌晨6點,京城晨光熹微。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處長譚凱帶領偵查員和河南省臨潁縣檢察院干警來到香山腳下的一家面包房,結束了在逃半年之久的李某的美夢。
李某原是臨潁縣一家國有單位工作人員,涉嫌貪污10萬余元,半年前負案出逃,在香山腳下開了家面包房。遠離河南的他以為從此平安無事,想不到最終仍然逃不脫檢察機關的“天羅地網”。
布下這張讓貪官無處藏身“天羅地網”的,是檢察機關的偵查協作機制,即全國檢察機關偵查“一盤棋”,協作取證、核查案情等。據了解,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2006年承擔的偵查協作案件共128件,為近五年之最。檢察官敏銳地注意到近年贓款的流向出現了一些規律——
贓款有三種去向
貪官潛逃入京,贓款有三個去向。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檢察官細析個中詳情:
一是投資開公司。
案例:沈陽市一家研究所負責人劉某涉嫌挪用20萬元公款,另有380萬元貸款不知去向。當地檢察機關查到他在北京有私人企業,請求海淀區檢察院協查。檢察官布彬協助沈陽市檢察機關查到劉某在京的活動情況,并調取了劉某與客戶的電子信息資料,判斷劉某的贓款可能用于在京投資開辦公司。
二是將贓款轉移到子女處。
案例:周某案發前為四川省資陽市某鎮教職辦財會人員,因涉嫌貪污公款76萬元被檢察院立案,2000年在監視居住期間潛逃。她出逃前離婚,由其撫養的女兒2002年考入北京某大學。資陽市檢察機關懷疑她把犯罪所得轉移到女兒處,請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協查。檢察官布彬查到其女兒賬戶上確有幾筆資陽匯來的款項。
三是在京購置房產。
案例:涉嫌商業賄賂的張某被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檢察院立案后,出逃到京,并在北京購得多處房產。河南檢方請求海淀區檢察院協查。在檢察官郝長勝的協助下,張某被抓捕歸案。
偵查協作:讓貪官無處遁形
基于犯罪活動地域的無限性,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0年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偵查協作,即在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對需要核實案情、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等事宜進行協調、配合和合作。
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處長羅猛告訴記者,為了使偵查協作更規范化,該院專門制定了協查工作細則,建立了完備的協查登記統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接待和統計工作。
羅猛認為,要真正實現偵查一體化,必須嚴格規定協查的管轄范圍、事項和協查的法律程序。為此,羅猛建議高檢院進一步細化《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對協查范圍、事項、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林世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