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三十日電 題: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走過六十年
中新社記者 德永健
在鄂溫克族人達西扎布和蒙古族人那順孟和眼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并非像掛在墻上的條例那么遙遠。
達西扎布居住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鄂溫克族自治旗,在該旗生活的鄂溫克族僅一萬多人,但卻擁有“半個立法權”,可謂“小民族、大政策”。根據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鄂溫克族自治旗可以在不違背憲法和有關國家法律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民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此外,如果有關決定不符合當地實際,旗自治機關可以報告上級部門批準,變通執行或不執行。
“現在我們已經制定了七、八個‘民族自治條例’,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動物疫病防治、民族教育、生態保護等。”身為鄂溫克族自治旗旗長的達西扎布說。
對那順孟和來說,作為中國蒙古族人口最集中地區——內蒙古通遼市的市委書記,他算了一筆帳:二00六年,通遼市全年財政收入三十八億元,財政支出則為七十億元,其間相差的三十二億元全部來自中央對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實施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轉移支付。
“‘民族區域自治’確實是一個創舉,國家通過很多政策和資金,實實在在地為少數民族做了大量實事和好事。”那順孟和說。
這項“創舉”的提出可追溯到一九三八年。當年十月,毛澤東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提出:“蒙、回、藏等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抗日的原則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論點,是中國共產黨處理民族問題的一個轉折;此前黨內曾主張過‘聯邦制’,也提倡過‘民族自決’,但在毛澤東做出這份報告之后,中國共產黨開始了在統一國家之中解決民族問題的探索。”內蒙古大學教授郝維民分析指出。
一九五四年,“民族區域自治”寫入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自此確立“用‘民族區域自治’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思想;一九八四年,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一九九七年,中國共產黨在“十五大”上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多黨合作制度并稱中國“三大基本政治制度”。至此,“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一部法律上升為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作為蒙古族聚居地的內蒙古是中國最早實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地區。一九四七年,在新中國成立前的兩年,內蒙古即已成立省一級自治地方;二00七年,內蒙古成為中國第一個邁進“六十年”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明確規范了中央同民族自治地方的關系,為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賦予了更大的自主權利和政策空間,使自治地方政府能夠在中央總的路線方針指導下,結合自治民族特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主席楊晶說。
身為蒙古族的楊晶主席體現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另一大標志,即自治地方行政負責人,比如自治區主席、自治旗旗長等職須由自治民族公民擔任,這項規定是民族區域自治以外的地方所沒有的。
除“自治條例”、“經濟優惠”以及“官員任命”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同時規定了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平等和自由,要求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機關文件必須要有民族文字,而且在打官司的時候,可以用自己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在內蒙古,重要文件、重大會議使用蒙漢兩種文字,重大場面使用蒙漢兩種語言,地名、單位等標識蒙文在上、漢文在下均已成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