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必須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則:在涉及政府強制力的時候,必須做從嚴解釋,政府不得行使法律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湖南有關部門正準備修訂其《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的重點是懲罰所謂的“名人富人”超生。修正案草案規定,按違法生育行為發現時的上年總收入作為社會撫養費計征基數。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發現違法生育行為上年度總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的,依次增加3至5倍征收。修正案同時規定,違法多生育者不得錄用、招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被推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職務;不得授予榮譽稱號。
近兩年來,名人富人超生成為社會議論的熱點話題。為此,2006年國家計生委對4個城市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名人、富人超生近幾年呈逐漸增多的態勢。名人、富人超生多為二胎,其中大約有10%的人超生的是第三胎。該部門也承認,這部分超生人口數量雖然不多,但是,因為名人、富人的特殊身份,造成的影響很大。
事實上,各地已經開始加大對名人富人超生的懲罰。比如,2002年廣東在全國率先推行了對高收入階層超生加重處罰的標準。一般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征收當地收入平均水平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平均收入水平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兩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浙江樂清市計生執法部門近日對當地一個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一胎的私營企業主包某征收社會撫養費101萬元。去年,湖南郴州市北湖區一名政協委員因生了三個孩子(其中兩個屬超生),而被取消政協委員資格。
這樣一場熱火朝天的整治名人富人超生運動,體現了計生部門嚴格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決心。但是,在與民眾發生關系的時候,政府恐怕首先需要恪守法律的限定,使自己的權力不逾越法律。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以此來衡量,人們不能不對目前某些地方的法規之合法性表示懷疑。
本輪整治超生運動中,各地都跟湖南一樣規定,違法多生育者不得錄用、招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被推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前一項規定,似乎已經超出了《公務員法》的規定,該法對擔任公務員應當具有的條件有明確規定,但從來沒有規定超生者不得擔任。
至于規定超生者不得被推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其違法的嫌疑更為嚴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條共有兩款:“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被剝奪此項權利者,僅僅是因為刑事犯罪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此之外的公民,只要達到18周歲,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要求與此相近。
從法理上說,規定公務員、政協委員擔任資格、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的法律,屬于憲法性法律。這種法律均由全國人大制定,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這兩種法規的規定不得與上位法律相抵觸。另一方面,按照法治原則,凡是剝奪候選人資格的情形,法律必然會明確規定。凡未明確陳述的情形,均不得被解釋為包含著剝奪候選人資格的含義。因此,有些地方、部門依據自己制定的法規擅自剝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會成員資格或他們的候選人資格,恐怕與那些憲法性法律的規定不合,也違反法治原則。
更進一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只是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此處所用的詞是“提倡”,這絕不可能包含國家禁止一對夫妻生育多胎的含義。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于學軍不久前在中國政府網接受在線訪談時也再三表示,中國從來沒有實行過一胎化政策。然則,官員們所說的“違法多生”,究竟違的什么法?
誠然,目前繼續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十分必要,盡管對此學界也有很多不同意見。但政府繼續執行這一政策,也必須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則:涉及到公民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做從寬解釋,政府不得禁止公民從事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在涉及政府強制力的時候,必須做從嚴解釋,政府不得行使法律未明確授予的權力。公民的某些行為也許確實會造成負面影響,但是,政府超越法律行使權力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肯定是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