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案50%以上線索來源于舉報
□許多舉報行為給國家挽回重大經濟損失
□舉報人信息被泄露緣于制度漏洞
□目前主動要求司法保護的舉報人極少
“我不會舉報了,因為舉報以后,在舉報人被打擊報復認定方面,國家在實際操作當中很難,甚至可以說是告狀無門。”李文娟,一個曾經十分堅定的舉報人對記者說。李文娟原先是遼寧省委鞍山市國稅局的一名公務員,在負責稅收登記工作的過程中,她發現鞍山市國稅局存在人為地少征國家巨額稅款等違法和違規行為。猶豫了五個月之后,李文娟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可是,她等來的卻是兩次辭退和一次勞動教養的結果。
李文娟案再次讓舉報人保護問題進入公眾與相關部門的視野。
不單是一個李文娟,舉報人受打擊報復的不勝枚舉,如:程維高落馬后,舉報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脅;呂凈一舉報河南省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先被免職,后被拘留,最后又遭兇手行刺造成重傷,妻子則被刺身亡;還有舉報縣委書記被砍成重傷的龔遠明……
8月2日記者從最高檢獲悉,下個月最高檢將舉行“第4次全國舉報工作會議”。如何保護舉報人,將是這次會議“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全國每年發生的對證人、舉報人報復致殘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現在的每年1200多件。
舉報人功不可沒
據最高檢統計,歷年來在查處的經濟犯罪案件中,由舉報線索立案占查處案件數量一般在50%以上。今年舉報宣傳周期間,在查處案件數量中,舉報占了74.5%。
事實證明,舉報人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舉報屬實,對這個社會都有其積極意義。“可以為司法、執法機關查處案件提供方向、線索。”
因為檢察機關本身的缺陷,不可能接觸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舉報人可以說是檢察機關觸角的延伸。有時通過舉報人提供的事實,還會挖出更大的案件,甚至挖出串案、窩案。
此外,通過舉報人的舉報檢察機關可以掌握一個時期職務犯罪的趨向,對預測這類犯罪的發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也對檢察機關制定重點政策提供相應依據。
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太福表示,如果沒有舉報人,反腐倡廉工作將會受到很大限制。
“群眾監督的力量很大。”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也這樣認為。
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國貿城特大經濟案件中,舉報人于新華以一人之功,挽回直接經濟損失7000萬元;原為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的李文娟,在舉報鞍山市國稅局存在違法和違規行為后,鞍山市國稅收入發生顯著變化:2001年底,國稅收入33.7億元,舉報后的2005年國稅收入達115億元。
“舉報線索是查辦案件的重要來源。這一點是永遠不可忽視的。”最高檢方面也肯定了舉報人的積極意義:“要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這樣案件來源才能源源不斷,才能把貪污賄賂不斷肅清下去,樹立社會正氣。”“很多地方沒有樹立‘保護舉報人也是反腐政績’的觀念。”
然而,舉報是公民的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受益者是國家。“但公民履行義務后,國家有時卻沒有履行他的保護義務。”
領獎成冒險行為
據了解,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始于1980年代,發展是從1990年代以后。1991年我國開始制定保護舉報人的規定;1993年制定了進一步加強保護舉報人的決定;1996年修改保護舉報工作規定時,又豐富了保護舉報人的條文;2000年加強申訴控告的規定中,又強調保護舉報人。
在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中紀委、高檢有關規定中,都有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法規。
例如《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為什么還會有舉報人屢被打擊報復的事情發生?
一個潛在的原因是保密工作的失誤。
甚至連領取獎金也成了冒險行為———2002年,南京一位署名舉報賄賂案件的舉報人,在公開接受檢察院獎勵后的第二天便遭到解雇。
1998年高檢獎勵47名舉報有功人員時,僅有1人公開領獎。
從檢察機關來說,舉報程序在受理、分流、移送、轉辦、初查、宣傳、獎勵、答復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著信息泄漏的可能。
只要有一個環節沒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存在泄密漏洞,就有可能使舉報人被打擊報復。
很多舉報人遭打擊報復,都是發生在接受舉報的機關對保密工作的疏漏上。
更重要的是,由于部分利益群體間的妥協和交易,使得這些環節無法做到絕對保密,導致在許多情況下,接受舉報的機關直接或間接地將舉報信息和舉報人信息,轉發給被舉報人所在機構或其直接的上級機構,甚至直接落入被舉報人手中———
為什么會泄密
據報道,浙江省黃巖市供電局職工王桂生,在舉報供電局長兼黨委書記潘祖言貪污、受賄后,從1993年8月至9月,他寄出的7封舉報信全部完整無缺地落到潘祖言手中。
舉報人信息無端泄密,莫紀宏認為是“舉報人處理機制、方式不健全。舉報體制不完善。分線管理、各司其職。這使得舉報信通常會落到被舉報人手里,對舉報人的信息不能很好地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則認為,主要是訴訟程序在法庭上公開、秘密層面上的分界不好。應該是公訴機關不能知道舉報人,偵查人員也不能接觸舉報人。
“細節和技術上還做的不夠。特別是舉報人的信息,沒有保密措施。目前的規定太空,沒有技術設計,缺乏規則。”曲新久說。
此外,舉報人在道德上與傳統文化是有沖突的,因而對舉報人持一種“輕視、沒事找事”的偏見,使接受舉報機關在對舉報人的保護上也不夠重視。
“匿名舉報的得不到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會受到打擊報復”。已經成為當下舉報制度的潛規則。
這導致“舉報人最擔心的是安全問題。”肖太福說,而且現在打擊報復的手段很多,有經濟打擊、身體傷害、人身自由限制、非法關押、還有對家屬親戚進行打擊報復。
“打擊報復分玩忽職守罪、誣陷罪等等,由于對罪名落實的單位常常就是打擊主體,而這個主體又很可能是舉報人的保護主體,二者有可能交叉、或合二為一、或串通,所以舉報人被打擊報復,而且這些報復行為不容易被認定。”肖太福認為,這些都緣于缺少足夠的監督制約機制。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也有接受監督的義務,這樣才能體現權力制衡的效果,否則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只能依靠檢察人員的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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