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投入使用未滿20年或使用年限未滿設計耐久年限1/3,都不能拆除;如要拆除重要公共建筑,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和社會公告。浙江省杭州市最近在國內率先出臺“重要公共建筑拆除規劃管理辦法”,以杜絕建筑“短命”現象。
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重要建筑和高層建筑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為100年,一般性建筑為50年至100年。但目前不少公共建筑、高樓的實際壽命遠遠達不到設計標準。今年1月6日7時,西湖邊第一高樓、原浙江大學湖濱校區3號樓爆破成功。這幢大樓設計時的使用年限是50年,卻只用了15年,在一片惋惜聲中,不少人開始反思,重要公共高層建筑如何管理和保護?是不是想拆就拆?有沒有相應的規范可循?
《杭州市重要公共建筑拆除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對重要公共建筑的拆除作出明確規定,在國內尚屬首創。
對于什么是重要公共建筑,該《辦法》作出了界定:高度超過50米或超過15層,或地上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行政辦公、商業金融、醫療衛生、教育科研、文體娛樂等公共建筑。
影劇院類建筑,座位數大于1200座;體育場座位數大于30000座或用地面積大于80000平方米,體育館座位數大于4000座或用地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以及游泳館座位數大于2000座或用地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應當列為重要公共建筑。
此外,對外交通設施用地內的城市主要鐵路客站、長途汽車客站、機場、客運碼頭的主體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留價值的建筑,都屬于重要公共建筑。
對于這些重要公共建筑,竣工投入使用未滿20年或使用年限未滿設計耐久年限1/3的,原則上不予拆除。此外,不能輕易拆除的還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重要公共建筑,市級中央商務區、中心商業區范圍內的重要公共建筑,車站碼頭、市民廣場等城市重要景觀周邊500米范圍內的重要公共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如果要拆除,必須經過嚴格論證審批并公告。未經過專家論證和社會公告程序而擅自批準拆除重要公共建筑,其批準文件無效。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除重要公共建筑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記者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