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各種手段拓展關系網(wǎng)
朋友二胖的同學的父親是中行黑龍江省行領導,這樣一個拐彎的關系,卻被李東哲充分挖掘,借此在黑龍江銀行界“擁有廣泛的關系”!
事實上,高山、張曉光是李東哲上述方案的第一批“實驗品”。在飯局間,李東哲網(wǎng)羅到更多銀行和企業(yè)的負責人。
一方面是銀行人員。前述介紹李東哲與高山相識的“二胖”扮演了極為關鍵的角色。
知情人士透露,二胖在哈爾濱某外國人服務中心工作,其本人并無特殊背景,惟一有價值的資源就是他同學的父親當年曾任中行黑龍江省分行主要負責人。
這一非常拐彎的人際關系卻被李東哲充分挖掘到了價值。除了輾轉引薦高山,二胖還將農行黑龍江分行的人士介紹給李東哲。
2005年1月,中行高山案案發(fā)不久,又爆出李東哲利用其控制的汽車行從農行黑龍江省分行昆侖支行騙貸1.98億元的案件。該行副行長馮小強于同年1月末,被哈爾濱市檢察院反貪局以涉嫌職務犯罪刑拘。
在李東哲編織的金融犯罪網(wǎng)絡中,中行、農行只是主要金融單位。李東哲的心腹后向警方供述,黑龍江省銀行“李東哲都有廣泛關系”。
另一方面是企業(yè)人員。接近李東哲的人士向警方提供的說法是,哈爾濱辰能公司總經(jīng)理趙慶斌2002年與李東哲結識,最初二人也是喝茶吃飯。過了很久,李東哲才提出存款要求,趙后來將辰能公司2億資金存入新興分理處,后被李東哲挪用。
事實上,外界一直流傳著中行案中的丟款單位負責人因存款獲得好處,默許公款被挪用說法。一個基本的邏輯依據(jù)是——以張曉光案為例,如果正常的存款,李東哲根本就不應該給張動輒數(shù)百萬的好處。
而一個性質分明的細節(jié)是——與存款單位將高山案稱為“銀行丟款案”不同,中行方面一直把“高山案”定性為一起“涉嫌內外勾結的票據(jù)詐騙案。而且,中行高山案中13名內部涉案人員被免職或開除。
逃亡前兩次轉移資金
案發(fā)前,憑借高山提供的轉賬支票,李東哲緊急將3.6億資金轉移至境外,不惜花費高達3600萬的手續(xù)費。
據(jù)加拿大警方對外披露,李東哲稱2004年12月31日離開機場前,曾將前述250萬人民幣兌換的30萬加元“親手交給”張曉光。
如果此事得到證實,意味著張曉光對李東哲出逃知情不報。接近黑龍江司法機關的人士透露,張曉光在與李東哲結成利益同盟后,千方百計對存款挪用情況進行掩蓋。
據(jù)該人士透露,2004年9月8日,東北高速在交行長春分行的5678萬元貸款到期后數(shù)日,該行行長曾與東北高速財務主管親赴中行新興分理處查賬,東北高速財務部一工作人員攜帶相關證件早已在哈爾濱恭候。
但車子開到中途,得知消息的張曉光立刻撥打財務負責人電話,稱有緊急會議召開務必中途趕回公司。財務負責人只好借口攜帶證件的工作人員沒在哈爾濱返回長春,對這一做法長春交行行長也許是出于氣憤,也許是發(fā)現(xiàn)情況異常,于是在2004年9月28日,向吉林省高院狀告東北高速要求其償還欠款。
并提出為確保貸款安全,交行長春分行一并要求東北高速同時償還尚未到期的1.5億元貸款。結果這1.5億資金全部丟失。
盡管李東哲心腹很多,但公司財務一直由其弟李東虎一手把握,因此目前仍無法獲知,資產(chǎn)遍布全國的李東哲為何無法轉移資金至新興分理處,填平東北高速對長春交行僅2億的資金空缺。
突如其來的危機讓李東哲措手不及,由于事發(fā)倉促,李氏兄弟不得不持旅游簽證逃亡,但旅游簽證有效期只有半年。2007年2月,加拿大警方以簽證過期非法居留為由對二人實施拘捕。
不過在事發(fā)前,李東哲瘋狂向加拿大轉移巨額資金。內部資料顯示,資金轉移主要分為兩個時間段。
第一階段是2004年11月中旬。11月11日,吉林高法下達民事調解書,要求東北高速當月20日前將剩余1.5億貸款還清。
深知大勢已去的李東哲及高山開始轉移資金,11月中旬,李東哲的手下攜帶高山從河松街支行開出的1.6億轉賬支票,到沈陽大北窯南街某百貨貿易公司,通過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張某將資金轉至李東哲控制的加拿大溫哥華新天地公司。張某收取高達10%的費用,也就是1600萬的“手續(xù)費”。
第二階段是2004年12月中旬。11月底,東北高速財務人員查賬,11月30日,河松街支行出具銀行詢證函回執(zhí),確認東北高速在該行的兩個賬戶中共有存款2.9337億元。
“但這個詢證函回執(zhí)是高山偽造的,他和李東哲正在籌劃資金如何轉移。”接近司法機關的人士透露。
12月中旬,李東哲手下金某從哈爾濱帶回金額為1.5億的轉賬支票,按照李東哲的吩咐,袁野帶著支票到深圳某飯店,通過一廣東人王某轉到溫哥華新天地公司;3天后,金某再次從哈爾濱帶回5000萬支票,直接找到王某,將資金轉到溫哥華。手續(xù)費也為10%,也就是2000萬。至此,李東哲和高山將總計3.6億資金“成功”轉移。 本報記者 高澤陽 北京報道
背景 中行高山案
2005年1月4日,東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在河松街中行對前者存款余額進行核對時發(fā)現(xiàn),巨額存款不翼而飛。東北高速在該行的兩個賬戶中僅余7.31萬元人民幣。而此前的銀行詢證函顯示,兩賬戶中共有存款余額2.93億元。東北高速向警方報案,“中行高山案”由此浮出水面。
隨后的情況顯示,除東北高速,黑龍江辰能風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等數(shù)家單位總計高達10億多元的資金“蒸發(fā)”,其中數(shù)億被高山、李東哲轉移至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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