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律師法修訂草案有望在今年10月出臺。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向記者詳述了律師法修訂草案的核心內容,并解答了草案起草過程中的幾個爭議問題。
律師的特許執業及兼職
律師法修訂草案將現行的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制度改造成為律師的特許執業制度,即對于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員,按照特別程序,可以準予其從事律師職業。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之所以建立律師的特許執業制度,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法律服務領域和層次的不斷拓展和提升,律師行業在客觀上還需要一定數量的專家型法律人才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修訂草案保留了兼職律師制度,同時對可以擔任兼職律師的人員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即僅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并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
據了解,關于特許執業制度問題。不贊成的意見主要是認為特許執業制度有礙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對通過司法考試進入律師隊伍的人來講不公平,且在實踐中難以避免對特許權的濫用。
對此,司法部認為,建立特許執業制度是必要和合理的。按目前的制度設計,特許執業只是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從事律師職業,不涉及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免試授予問題,對司法考試制度的效力及統一性不會造成過大影響。而特許執業又可為吸納高端法律人才進入律師隊伍提供了一種必要的和可行的制度渠道。
目前,我國律師隊伍中缺乏精通國際經貿規則和金融、證券、知識產權等專業以及外語的高端人才的問題已經非常突出。據統計,目前在我國約13萬執業律師中,既精通金融、證券、知識產權、涉外法律服務等業務,又能夠以外語為工作語言的律師僅2000名左右。單靠司法考試遴選人才,難以完全有效解決目前律師隊伍素質結構亟待改善的現實需求問題。參考法官法、檢察官法以及公證法有關特許任職的立法例,同時借鑒外國(如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律師特許執業制度的相關經驗,司法部認為,建立特許執業制度,并將其作為律師執業基本準入制度的一種補充形式,對于優化我國律師隊伍素質結構,增強我國律師拓展業務領域,提升服務層次的能力,特別是提升在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
“國資所”仍將保留
修訂草案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調整和充實:一是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予以拓展,按照合伙企業法,允許合伙律師事務所采取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類似國外的所謂有限責任合伙)的形式設立;二是允許設立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對開辦“合伙所”、“個人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三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欠發達地區人民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保留了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形式;四是取消了合作律師事務所這一組織形式。
關于保留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此次律師法修訂應取消國資所這一組織形式,主要理由是,在我國律師事業已有較大發展的情況下,同時基于律師屬性及職能定位,律師執業組織形式應以合伙所和個人所為主,不宜再將國資所作為一種法定的律師執業組織形式。
司法部認為,當前,我國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在“老、少、邊、窮”等欠發達地區,律師業缺乏自我發展的環境和條件。據統計,目前中西部地區還有206個縣沒有一名律師,在已有律師事務所的地區也大多采用國資所形式、靠財政扶持才能維持生存。如果離開地方財政的扶持和保障,這類地區的律師事務所是很難維持生存的,當地社會和群眾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就難以得到保障。目前在全國13096家律師事務所中,國資所有1470家,約占總數的11%,主要分布在中西部貧困落后地區,國資所已從主流的組織形式演變為一種補充形式。此次律師法修訂,在保留國資所的同時,將相關規定在法條中的位置調后,以表明國資所不再是主流形式的律師事務所,而是作為國家對欠發達地區律師業發展的一種扶持性制度措施。作此規定,也并不妨礙繼續貫徹國務院有關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的政策,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進一步推進國資所向合伙所轉制。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同時指出,按照目前形成的律師法修訂草案的要求,特許執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一旦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特許執業制度要得以建立,必須及時配合國務院制定關于律師特許執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適用特許執業的具體條件、實施程序和管控措施等作出規定。
此外,由于這次律師法修訂涉及的有關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強化律師執業監管的內容較多,并有不少制度創新,因此,司法部還建議,在修訂后的律師法出臺后,為有效實施律師法的相關新規定,將需要制定或修訂若干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包括:律師執業準入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管理辦法,合伙、個人開業、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等。同時,司法部還應指導全國律協根據新修訂的律師法的要求,抓緊制定或修改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加強律師事務所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行業規范。 (記者 倪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