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介入夫妻家庭暴力案件,既要嚴格分清責任,向毆打者宣示暴力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又要強調夫妻共同體的合意、共識與妥協;既要以規則為導向闡明法律的邊界,又要以人本為根基尋覓仁慈的靈光。
據《新京報》報道,全國婦聯正聯合公安部等九個部委,即將推出《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它將首次對警方所承擔的職責、任務以及立案和處理程序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為警方迅速采取行動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據。
毫無疑問,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是婦女和兒童,而這其中,最為復雜的,是以毆妻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警察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手段介入夫妻間的家庭暴力,需要認真做法理和倫理上的探討。
警察介入這種案件,從形式到內容,都介乎公開的訴訟過程與私下的民間調解之間。警察的到來不是做客,而是出警,雖無需嚴格的證據規則,但也不是完全的懇談,為了裁量是否發生了嚴重的人身傷害以及是否必須動用拘留等強制措施,需要認真查看傷情;既要嚴格分清責任,向毆打者宣示暴力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又要強調夫妻共同體的合意、共識與妥協;既要以規則為導向闡明法律的邊界,又要以人本為根基尋覓仁慈的靈光。
總之,既要以明顯的國家強制為后盾,又要以真誠的平等解勸為依托。
基于上述特點,警察介入毆妻案件,先要理解妥協的意義,但也要考慮必要的武斷。有人提問“夫妻爭執聽誰的”,有人回答“誰對聽誰的”。這是多數夫妻認識上的誤區,試想:夫妻之所以爭執,不就是因為都認為自己“對”嗎?況且這里的對錯不是可以輕易評判的。所以,夫妻矛盾的緩和與化解,絕大多數情況下并非認可了對方的觀點,而是有一方自動退出了,理由是退出者明智地意識到,再爭下去只會使矛盾升級,而不會解決任何問題。
但是,一旦雙方的爭執升級為武斗,一方退出的可能性就會很小,而越是挨打的一方就越是充滿恨意,所以警察的介入就不應再以促成妥協為目標,而應以警告下不為例作主旨。在此,我們暫不考慮警力不足、年輕民警經歷不夠等客觀因素,而主要分析一下警察介入不同毆妻案件所應采取的不同措施。
首先,要探查夫妻是否有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和可能。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要以批評責備和警告威懾為主,而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要考慮采取必要而有效的防范措施,為了避免弱勢的一方繼續受害,應當不惜動用法律授權的強制措施。尤其是對已經分居和正在辦理離婚的情形,要向毆妻者陳明進一步的侵害意味著更嚴重的法律后果等等。
其次,要區分毆妻的原因,對習慣性毆妻,尤其是一些上了年紀的老夫婦,要考慮到打斗幾乎是他們的一種常態,且兒女、鄰里的解勸一般是無效的,所以警察的威懾極為有效,但吵吵嚷嚷、只說不聽的老人,可能是年輕的警官們最難對付的。不過,經驗表明,在老太太面前囂張霸道的老頭子們,往往是害怕警徽和大蓋帽的。至于偶而為之的夫妻打斗,就讓他們自己“枕邊和好”吧。而對于一方有過錯,尤其是紅杏出墻導致的毆妻案件,由于涉及太多的隱私,警察的介入可能是不適宜的,解勸的任務交給親朋好友可能更好些。
最后,必須指出,不能一廂情愿地對警察介入的效果給予過高的期待,更不能想當然地以解決家庭沖突的數量和質量作為考核警察的指標。對于遏制家庭暴力,警察只是民間調解組織和國家司法程序中間的一個環節,但決不是必要和必經的環節。(北京學者鄧子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