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國家綜合減災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在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完善減災工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進一步加強國家減災委的綜合協調職能,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綜合減災協調機制。認真落實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解目標、明確任務、細化責任,建立減災工作績效評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行政領導責任制落到實處。要加強減災工作的協調聯動,建立國家減災委與成員單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減災的制度和機制。到2010年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同配合、社會參與、功能齊全、科學高效、覆蓋城鄉的國家綜合減災體系;全面提高國家和全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將綜合減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按照《規劃》編制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減災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按照《規劃》要求,優化、整合各類減災資源,統籌確保《規劃》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的落實;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要與綜合減災密切結合,立足長遠充分考慮防災減災因素,確保工程的安全運行,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和國家投資可能安排辦理。
(三)加強減災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減災標準體系。全面推進減災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進一步制定、修訂有關減輕自然災害和災害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減災標準、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抓緊做好有關減災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起草、制定和修訂工作;各地區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減災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全面規范減災工作,提高依法減災的水平。
(四)加大減災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減災投入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建立健全減災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減災工作需要和財力可能,加大對減災事業的投入,并按照政府間事權劃分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中央財政適當加大對中西部減災工作支持力度;適當提高災害救助標準,完善救災補助項目;加強發揮保險業防災減災作用的政策研究和試點工作,鼓勵公民和企業參加保險,充分發揮保險對災害損失的經濟補償和轉移分擔功能;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減災資金,健全社會動員機制,加強社會捐助工作,大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五)加強減災專業隊伍的培育和發展。加強減災專業人才教育培訓體系建設,提高教育培訓能力,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減災科技教育,提高減災工作者整體素質;加大經費、裝備投入,提高各級減災隊伍特別是基層隊伍的應急救援能力;立足減災工作的實際需要,整體規劃、統籌協調,整合優化人才隊伍結構,實現減災人才隊伍和專家隊伍的協調發展;構建全民參與減災的安全文化氛圍,培育和發展社會公益組織和志愿者團體,積極參與減災工作;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公安消防部隊、民兵預備役在減災救災中的骨干作用。
(六)推進減災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減災領域信息管理、宣傳教育、專業培訓、科技研發以及國際人道主義援助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廣泛宣傳我國減災的成果和經驗,積極借鑒國外減災的做法和經驗;建立健全與聯合國組織、國際或區域減災機構、各國政府以及非政府組織在減災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機制;充分發揮我國在亞洲減災領域的重要作用,大力推進《加強國家和社區的抗災能力:2005-2015年兵庫行動綱領》和《亞洲減少災害風險北京行動計劃》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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