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23時30分許,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民警和治保員在該市圍捕兩名盜竊犯罪嫌疑人時,遭到兩人持刀襲擊,民警黃海峰、治安員等多人被砍傷。其中,民警黃海峰的手臂被砍斷。面對兇殘的歹徒,民警在鳴槍無效的情況下果斷開槍,犯罪嫌疑人佟某虎被民警當場擊斃,另一犯罪嫌疑人佟某龍被當場制服。據犯罪嫌疑人佟某龍交代,兩人當晚共盜竊近50米長的電線。
此事一經報道,引來眾多議論,不少人對民警使用槍支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提出質疑,有人說嫌疑人只盜竊了50米電線,罪不該死,民警行為屬防衛過當。記者今天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莫開勤。
“民警開槍擊斃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一種正當防衛。”莫開勤說,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莫開勤表示,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適用于全體公民,當然也適用人民警察,盜竊犯罪嫌疑人持刀襲擊民警并砍傷民警,這無疑是行兇的暴力行為,已經危害到民警和治安員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民警使用槍支擊斃犯罪嫌疑人符合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
莫開勤告訴記者,鑒于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負有特定責任,因此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有專門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或佩帶的槍支、警械被搶奪時,人民警察必須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從此案來看,在受到犯罪嫌疑人持刀襲擊的情形下,民警必須采取正當防衛行為,用槍支擊斃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正當防衛。”莫開勤說。
據介紹,民警使用槍支的行為也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莫開勤說,本案中,民警對犯罪嫌疑人持刀襲擊的行為鳴槍警告后,兩名嫌疑人置之不理,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依照這些規定,民警可以使用槍支。(彭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