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時間,使用兩萬多元,兩名男子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個人賬戶黃金買賣交易系統上進行黃金買賣交易,共獲利兩千多萬元。但巨額資金隨即被工商銀行以“不當得利”的理由劃走。此案由于涉案金額巨大并挑戰法律空白,而被稱為“中國黃金第一案”。
圍繞不當得利網上掀起了熱烈的討論,多數網民都站在兩名男子這邊。但也有人認為,這種獲利已經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要件,依法應當被收回。
還有專家提醒,除了不當得利外,此事包含多層法律關系,不能僅僅在個人感情左右下眉毛胡子一把抓。其中尤其是銀行的違約責任,不應當被不當得利的爭論所掩蓋。
因為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的名頭,宋榮貴和樊文達狀告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濟南市濼源支行的案件格外引人注目,此案近期將在濟南市開庭,而網絡上孰是孰非的跟帖評論早已漫天飛舞。
在一個月之內,宋榮貴和樊文達經歷了從窮小子到千萬富翁的狂喜,又經歷了從千萬富翁重回窮小子的急遽落差。擦肩而過的兩千多萬元,不僅給他們帶來煩惱,也讓所有人對金融交易中的不當得利多了幾分認知。
十天狂賺兩千多萬元
2006年5月30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工作的樊文達到山東省濟南市出差,順便去看望了在濟南工作的老同學宋榮貴。因為自己的身份證已過期又沒來得及去補辦,樊文達就用宋榮貴的身份證在中國工商銀行濟南濼源支行申請開立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把出差隨身帶的兩萬多元錢存進了賬戶。
當時工行正在大力宣傳網上炒黃金的業務。兩人一合計,覺得炒黃金比炒股票的風險要低,還不用繳印花稅等費用,決定試試身手。于是,宋榮貴又用自己的身份證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申請開立了黃金買賣賬戶。
樊文達和宋榮貴就這樣開始了炒黃金的歷程。每次都是由樊文達親自操作,通過電話銀行委托,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個人賬戶黃金買賣交易系統上進行黃金買賣交易。
2006年6月底,樊文達要回江西的公司述職,于是就在走之前進行了5天委托期的電話委托,當時市場黃金價格約每克160元左右,樊文達則輸入了145元的參考價格碰碰運氣。而當他5天后從江西返回時,通過電話查詢驚喜地發現,自己的委托竟然成功了。
更大的驚喜還在后面。從6月29日起,樊文達發現自己輸入遠低于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格都能成交,當時黃金市場的即時黃金價格約為每克160元,而樊文達竟然最低探到每克142元也能成交。
發現這個秘密之后,他們迅速開始了全盤的即買即賣反復操作,截至7月8日,共操作買入交易65筆和賣出交易61筆,獲利高達兩千多萬元。也就是說,10天之內,兩個小伙子就用兩萬多元炒出了兩千多萬元。
一朝工行全部劃走
還沒有適應千萬富翁的感覺,兩人賬戶上的錢就不再是他們的了。
2006年7月12日,工行山東分行濟南濼源支行電話通知宋榮貴,要求他去銀行核對賬戶;13日宋榮貴一到銀行就被銀行保安看守,連去衛生間都有人盯梢,直到6個小時后親屬帶著律師來到銀行,宋榮貴才被放回家;而到了7月27日,工行山東分行濟南濼源支行在沒有通知賬戶所有人、更未經賬戶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把宋榮貴和樊文達共同擁有的靈通卡賬戶上的兩千多萬元資金劃歸了工行。
工行對媒體的公開說法是,“宋榮貴二人的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根據《黃金買賣章程》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取消”。
宋榮貴認為工行的說法不能成立,今年4月17日,他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濼源支行立即履行合同義務。
樊文達也表示,當初工行還說過是交易系統有漏洞才會讓他們獲利那么多。即便如此,也應該是去找軟件開發商解決問題,為什么要老百姓承擔后果?
據了解,接到宋榮貴的起訴狀之后,工行濟南濼源支行也對宋榮貴進行了反訴,請求認定宋榮貴非法獲利,其非法獲得的利潤屬于不當得利,不應得到法律保護,要求法院撤銷宋榮貴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的非正常黃金買賣交易。
不當得利成爭議焦點
記者從一位負責銀行個人黃金買賣業務的人士處了解到,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國家對黃金的開采和交易都有嚴格的控制。對于濟南市發生的這起“狂賺”事件,他認為,可能性最大的原因就是銀行的交易系統有問題,否則142元是不可能正常成交的。
據介紹,我國的黃金交易大致類似股票交易,也分成“兩級”市場。一是由工行等機構投資者在上海黃金交易所買賣,二是工行等機構投資者再成為做市商,提供一個面向個人投資者的黃金買賣平臺。
那么,宋榮貴和樊文達賺到的兩千多萬元又是從哪里來的呢?這位人士分析說,黃金買賣市場是一個流動性非常好的市場,當正常交易價格在每克160元左右的時候,幾乎不可能有個人賣家報出142元的賣價,這兩千多萬元基本上應該是由于銀行交易系統的問題,從銀行賺取的。
從網民的跟帖中看,大多數人都站在了宋榮貴和樊文達一邊。他們普遍認為,宋榮貴和樊文達已經與銀行構成了合同關系,如果是銀行交易系統出錯,為什么要他們兩人承擔損失呢?銀行應該將兩千多萬元歸還兩人。
但這種觀點遭到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副巡視員、北京大學教授河山的反駁。河山認為,宋榮貴和樊文達的獲利,已經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要件,依法應當被收回。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按一般理解,不當得利就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這就好比去銀行取錢,銀行不小心多給了錢,這也屬于不當得利,儲戶應該還給銀行。”河山認為,“如果真是因為銀行系統出錯,導致兩人賬戶多賺了很多錢,銀行發現后再扣回并沒有問題。”
別掩蓋了銀行的違約責任
“除了不當得利之外,整個事件中包含多層法律關系,應該用立體的法律思維來看待這起有些離奇的事件,不能僅僅在個人感情左右下眉毛胡子一把抓。其中尤其是銀行的違約責任,不應當被不當得利的爭論所掩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提醒說。
他認為,既然宋榮貴和樊文達已經與銀行形成了合同關系,銀行應按照合同法中的法定協助義務原則,為兩人提供安全的、有保障的電子交易平臺,如果沒有則構成違約。出了問題的銀行交易系統就可能不能反映出交易者真實的意思表示。
“一定不能忘記的是交易者在正常交易條件下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劉俊海說。
此外,畢竟不當得利只在民事糾紛范疇之內,如果真的像宋榮貴向媒體描述的那樣,被銀行限制人身自由長達6個小時,銀行的行為還有可能涉及到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本著誠信的交易原則,工行也應該及時維護自己的交易系統,尤其在電子交易量如此多、交易伙伴如此眾多的今天,銀行必須保證系統萬無一失。”劉俊海表示,“任何人和機構都必須遵循法律的游戲規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