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故的處罰有望不再設置上限。昨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明確提出,水污染事故的罰款將依照事故直接損失的比例計算。
明確超標排污即違法
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在作草案說明時坦言,我國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環境保護面臨“舊賬未清完,又欠新賬”的局面。全國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水體污染相當嚴重。
對此,草案首次確立了加強源頭控制的防治原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各自的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和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指標分解落實到各排污單位。
對于排污單位,草案明確規定:超標排放就是違法。這終結了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對超標排污處理的“游離”表態。根據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超標排放要依規繳納超標排污費并規劃治理,但并未明確超標排污的法律性質。
草案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于超標排放單位,由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則停產整頓,整頓期滿仍未完成,即責令關閉。
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政府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草案要求定期公開曝光。
特大事故按損失30%罰款
根據我國目前法規,對水污染事故處罰的最高限額是100萬元。環保總局一位人士透露,這個額度遠遠達不到震懾責任企業的作用。松花江污染事故對責任企業的罰款是100萬,這對于事件損失和該企業的經濟實力來說,“根本不算什么”。
新修的草案對水污染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分為特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級。處罰要根據直接損失的百分比計算罰款。一般事故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20%計算,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按30%計算罰款,并報請責令關閉。
拒絕環保檢查最高罰10萬
此外,縣級以上環保部門須編制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省級政府應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在信息發布上,規定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職權發布,必要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發布。為加強環保部門執法力度,對于拒絕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草案規定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行使監督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
全國人大環資委審議草案后建議,應完善污染損害的司法救濟,增加有關支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包括允許社團等機構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等。(記者 楊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