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上級檢察機關就可以統一管理這些線索,也有利于督辦,進行內部監督。這對上級機關指導下級機關的工作是有利的,對內部管理制約也是有利的。”
把舉報網絡延伸到最基層是一個龐大的系統,也是個龐大的工程。何延安認為它類似于“村村通”工程,總有一天會實現。
目前,還有很多人像老漢程仁吉一樣,對舉報網一無所知。也有些人對舉報網站持懷疑態度。
“有些群眾就覺得非得面對面地反映問題才踏實,還有些群眾還是覺得寫信、貼張郵票踏實。他們認為網絡是虛無縹緲的,通過網絡解決不了問題,干嗎要用你的網絡。這種心理是沒有必要的,實際上網絡互動應該是零距離的。”何延安告訴記者,這就是咱們宣傳的問題,還有普及網絡知識的問題。隨著網絡的普及和電腦的廣泛應用,這種快捷的舉報方式,為群眾拓寬了舉報渠道,也會減少上訪、越級上訪的數量,給群眾降低舉報成本。
博客上的舉報
政府不僅可以通過建立專業的網站,為群眾提供舉報平臺,有的還在博客上開通舉報渠道。
一個名為“司馬克里輿論監督網”的博客就是一個很普通例子。開設者司馬克里,把博客定位為監督、舉報、反腐敗、維權。
在該博客上,7月20日發表了一篇文章,這是一個舉報人的舉報材料,文章最后還附了舉報人的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碼。司馬克里曾就這件事展開過調查,然而由于阻力過大,他最終放棄。“把它放到網上,是希望引起媒體的關注,解決老百姓的問題。”司馬告訴記者,“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也征求過他本人的同意,這樣也是為了方便媒體聯系到他。”
對于公開姓名和聯系方式是否會給舉報人帶來打擊報復,司馬表示,目前還沒遭到打擊報復,“我會和他保持聯系,一旦他受到打擊報復,我還可以在網上公布這件事。”
記者按照舉報人留下的聯系方式撥打電話,電話中舉報人說:“如果害怕打擊報復,就不會把電話公開。我們也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都沒得到解決。北京我們也去了好幾趟,留下資料,回來后也沒收到任何消息。所以我們就到網上舉報了。”
談起開辦這個輿論監督網的初衷,司馬表示:“并不是所有的東西,媒體都可以報道的。我們把這些東西放在網絡上,也能彌補媒體在這方面的不足。”
然而,在司馬克里的博客上,原創的文章并不多,大部分是轉載媒體的報道。“有些好報道、好文章,我是想通過網絡的轉載,擴大它們的影響力,讓他們得到更廣泛的傳播。”司馬解釋道,“我也會收到網友發來的舉報郵件,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的限制,不能去調查核實問題。”
司馬告訴記者,目前國內有不少人像他一樣開通個人舉報、維權博客或網站,有時他還會參加這個“圈子”的網友聚會。“大部分運行起來難度比較大,沒有國家的支持,又要受經濟條件的限制。”
對這些民間的舉報博客或網站,何延安處長表示,反映問題還是應該去找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因為你最終要解決問題,國家機關才能給你解決。而其他網站沒有解決問題的權力,他只有制造輿論的權利。這樣,一方面可能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受到打擊報復,另一方面,也得不到應有的處理。“所以還是向國家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問題。”
如何保護舉報人
對于官方舉報網,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這對檢察機關紀檢機關來說,方便獲得舉報信息,處理起來也更加容易。網絡舉報與傳統的舉報方式相比,提高了效率,也加強了舉報人和國家機關的互動,是值得提倡的。
“但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它也有缺陷。在網上舉報,舉報人更容易捏造事實,侮辱陷害其他人,增加了檢察機關、司法機關辨別信息的難度。”
“對舉報人來說,網絡舉報主要承載的是信息傳遞的功能,方便簡明,它能夠有效防范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但并不能完全制止這種情況發生。”莫紀宏認為,只要被舉報人想找到舉報人,尤其是擁有較大權力的人,他就能動用他的力量找到舉報人。“要保護舉報人,還需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強化舉報人的權利。”
目前我國還沒有《舉報人保護法》,莫紀宏認為,若將來出臺《舉報人保護法》,應該有詳細的制度。“首先要強化舉報權利,舉報權利是憲法權利,是任何人不能和它對抗的。”
“同時,在舉報信息的處理上,應采取有效措施。目前舉報信息在處理上存在的問題是,舉報信息容易反饋到被舉報人手里,另一個是匿名舉報不易被采納。而實名舉報很容易危及到人身安全,現在我國實名舉報的環境很差,這與我國的文化背景有關。”
國外有些國家不走舉報這個過程就能解決問題。莫紀宏告訴記者,在國外,居民可以進行居民訴訟,直接把對方告上法庭。比如,居民發現市政府花錢蓋大樓,存在賬目不明確等問題,他可以直接起訴市政府,而不會受到打擊報復,他會受到制度化的保護。“這是值得借鑒的,我國的舉報制度也可以朝居民訴訟的方向發展。”
而對于目前民間舉辦的各種形式的舉報網站,莫紀宏認為,這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形式,是公民行使個人舉報權,它更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但是它也容易產生不實信息,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法律賦予個人舉報權,但法律沒有賦予個人辦舉報網的權利,如果網站上出現舉報不實、名譽侵權等問題,網站負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李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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