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回避的問題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要點》中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機制”。
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工作報告中透露,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以保護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肖揚介紹,目前已經在10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了試點工作,去年共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發放救助金780余萬元。
刑事被害人 不應被遺忘的人
據統計,2004年到2006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中,屬于被害人申訴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這個比例達到了37.38%。
這些數字令眾多關注被害人權益的官員擔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被害人不應被遺忘,如果罪犯確無賠償能力,而犯罪行為又給受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其生活困難的案件,由有關方面給受害人一定救濟以解決這些受害人的實際困難,這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
“就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備受重視的今天,也許強調和保護被害人權利正當其時!弊罡呷嗣駲z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尹伊君說,保護被害人,這是正確處理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相互關系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群之間權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需要。如果這種平衡不能保持,甚至嚴重失衡,社會公正就會出現缺失。
其實,近些年來,各級法院加大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力度,也不難顯現人民法院對被害人及其親屬合法權益的關注。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可以修復因犯罪而破壞的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關系。”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解釋說。
但是,調解必須依據一定原則,“無論大小,應以當事人達成協議、能夠履行為原則。”這位負責人說,調解不成必須作出判決時,應當充分考慮被告人實際賠償能力以及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
在人民法院為保護被害方積極努力的同時,檢察機關并沒有旁觀。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王晉介紹,檢察機關在吁請立法層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這一制度事關刑事司法的各個環節,事關社會穩定、一方平安,只有政府和相關機構更廣泛和更有力地參與進來,才能把這件事做成。
保護被害人 地方試點“救命錢”
當56歲的崔乃秀雙手接過檢察官送來的2.1萬元現金時,老淚縱橫。她用顫抖的手抹了一把淚說:“感謝檢察官送來救命錢,讓我這個老太婆有了依靠……”
崔乃秀,河南省光山縣農民,早年喪偶,二兒子還未成年就意外死亡。去年10月,崔乃秀的大兒子到縣城辦事,途中遭搶劫,頭部受重傷,救治費用花去近萬元。案件很快偵破,但作案者均是未成年人,并且家庭貧困,根本拿不出賠償金。
目睹崔乃秀一家的凄涼景象后,光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崔乃秀給予案后救助。崔乃秀是信陽市檢察院在兩級檢察院中建立案后救助機制后獲得救助的第三十位當事人。
實際上,因為現實的需要,目前我國很多地方已經在一定范圍內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進行探索和實踐。
2004年2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最早實施被害人救助制度;2004年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救助制度。
而將對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延伸到公、檢、法、司各環節實行救助,則是浙江省臺州市的創造。
2006年8月,臺州市委政法委牽頭建立了司法救助工作委員會,當地政府通過設立專項救助資金,幫助那些因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經濟賠償能力而生活嚴重困難的被害人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正在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要求,不斷擴大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的工作范圍。
救助被害人 構建和諧不容回避
不約而同,最高法與最高檢都提出了要試點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一位法律專家分析,“兩高”之所以如此默契,與我國慎用死刑時代的到來緊密相關。
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法后,“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更為明確,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尹伊君擔心,被害人家屬受“殺人償命觀”影響,難以接受。如不對刑事受害人進行及時補償,將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申訴、上訪。
在尹伊君看來,犯罪是對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破壞,并不是把犯罪者查辦了,社會就穩定了,必須把遭受犯罪侵害最嚴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復了,整個社會秩序才能恢復。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也表示,著眼于社會和諧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新形勢下,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容回避的問題!边@位負責人說。(王斗斗 張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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