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 余湛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今天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不少委員贊同對水污染事故處罰標準重新界定,對于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取消現行的一百萬元的罰款上限。
蔣祝平委員說,目前,環境保護部門對于水污染事件的處罰是很弱的,按照修訂草案,處罰仍然偏輕。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數量看,處罰加重了,但是對于不法企業來說,仍然是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他說,目前大量企業即使建了污水處理廠,也閑置不用,關鍵是罰金大大低于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成本。建議引入“按日計罰”的辦法,以促使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工作。
柳斌委員表示,現在有了處罰措施,但是處罰的力度是不夠的,有的單位被罰五十萬,它就拿這五十萬買一年的違規排放,仍有利可圖,這樣就很難收到實際的效果。這樣的規定還不足以解決問題。
袁漢民委員強調,現在水資源污染的形勢非常嚴峻,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非常必要,應該盡快修改,及時出臺。他說,有的企業污染了不治理,利潤非常高,但有些企業治理了以后,幾乎就沒有什么利潤了。寧夏已開始采取一些措施和政策,如誰治理得好,就獎勵誰,還有項目的支持和資金的支持。在防治的問題上,不光是罰的問題,還應該有鼓勵措施。另外,在罰的方面,修訂草案對政府的責任顯得輕描淡寫。如果政府把第一關把住了,污染的問題就可以大大減輕。
楊興富委員認為,過去是治理的成本很高,污染的成本很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處罰太輕。這次把罰款上限提高到五十萬、一百萬,加大了處罰力度,修改得很不錯,很多方面都很有針對性。
“另外,第三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我覺得應該把‘減少’去掉,改成‘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楊興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