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審稿基礎上形成的反壟斷法建議表決稿,明確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并對這種行為予以重罰。
分組審議中,前一段媒體廣為報道的方便面價格串通案,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高度關注。
今年8月中旬,發展改革委認定:世界拉面協會中國分會多次組織、策劃、協調企業商議方便面漲價幅度、步驟、時間;印刷會議紀要在《中國面制品》雜志刊發,向全行業傳遞龍頭企業上調價格的信息;通過媒體發布方便面漲價信息,致使部分地區不明真相的群眾排隊搶購。
在分組審議中,南振中等委員表示,一些以行業協會為主導的漲價行為,使得商品價格漲幅遠高于原材料漲價增加的成本,涉嫌價格壟斷。
草案三審稿規定:行業協會等組織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審議中,李連寧等多位委員表示,這一規定很有意義,但從目前反壟斷法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條文來看,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有處罰規定,但對行業協會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行業壟斷,沒有制裁規定。
他們建議補充完善草案的相關規定,明確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串通漲價等本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應追究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分組審議反壟斷法草案時的意見,被吸收進了建議表決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今天就修改進行說明時表示,草案在第二章“壟斷協議”中增加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建議表決稿同時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壟斷協議是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壟斷行為。這種行為,主要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以達到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
反壟斷法草案明確禁止經營者達成各類壟斷協議,并明確壟斷協議自始無效。這是反壟斷法確定的三大反壟斷制度之一。(程剛 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