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備受矚目的反壟斷法。從列入立法規劃開始起草到最后通過,這部旨在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經歷了13年。
此次通過的反壟斷法,涵蓋了市場經濟中幾類主要的壟斷行為,對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都提出了界定方式和處罰措施。同時,對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明確予以禁止。
反壟斷法將于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設置近一年的準備期,這表明反壟斷法的實施還需要做相當多的準備工作,還需要眾多的配套制度與之銜接。
執法機構如何設置——
是由一部門集中執法還是多部門分頭執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要很好地實施法律,執法機構是一個重要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說,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及其工作程序。而對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機構,法律采取了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辦法。
黃建初認為,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在部分履行反壟斷的執法職責,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保持執法的延續性,同時也考慮到了法律的前瞻性。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認為,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這說明,我國反壟斷法將有可能維持現有幾家機構分頭執法的局面,而這就需要多個部門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目前,承擔部分反壟斷執法職能的部門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等。今后,無論國務院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如何規定,在反壟斷法出臺后,執法機構的分工、工作程序等都會按照反壟斷法的要求予以調整和細化,在近一年的準備期中,這無疑是值得關注的焦點之一。
反壟斷委員會如何運作——
是實體部門還是多部門參加的議事機構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這是在反壟斷法立法過程中受到公眾關注的一項規定,人們對于反壟斷委員會寄予厚望。
按照反壟斷法,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包括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都是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對于反對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爭來說,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作用相當重要。
此次通過的反壟斷法并沒有具體規定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而是授權國務院規定。那么反壟斷委員會到底是一個實體的部門,還是一個由多部門參與的議事機構,這對于反壟斷委員會的作用發揮顯然有所區別,從目前法律的規定和各方反應來看,這一信息尚不明朗。
到反壟斷法開始實施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具體的工作規則應該會進一步明確,這同樣值得我們關注。
行業壟斷如何管——
反壟斷執法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如何協調
2006年,反壟斷法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如何解決電信、電力、鐵路等行業壟斷問題受到公眾的普遍關心,而類似“公務接待用指定品牌白酒”等行政壟斷行為也備受關注。經過多次的審議和修改,此次通過的反壟斷法對這些問題都有所回應。
反壟斷法一方面承認了一些行業的特殊地位,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對此,黃建初解釋說,一個國家的反壟斷法律制度,要和產業政策相匹配,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匹配。
同時,反壟斷法對于這些經營者的行為提出了原則要求,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而國家要對這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而對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反壟斷法設了專門一章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上述行為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黃勇認為,今后反壟斷法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與行業法律不同規則、行業監管不同機構的協調問題。
經營者集中如何審查——
正常的經營者集中與壟斷行為如何區分
“反壟斷法并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取得支配地位。”黃建初認為,目前中國由于市場發育的程度不夠,很多產業的集中度不夠。因此反壟斷法本身并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只是禁止優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阻礙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正因為如此,反壟斷法對于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規定,相比于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兩類行為更詳細。而審查的標準多是原則規定,這也就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要在正常的經營者集中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之間進行區分。
反壟斷法規定審查應該考慮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及其控制力、市場的集中度、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的影響、對消費者的影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顯然,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來說,要真正完成好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僅有這些原則遠遠不夠,必然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與反壟斷法的規定相銜接。(毛磊 劉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