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財政局2004年以來,僅支出過兩起國家賠償案件的費用,一起是法院的,一起是檢察院的,金額在10萬~20萬元之間。而同期僅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就達100多件,兩者之間相差50多倍。
據重慶市財政局的相關人士介紹,1995年《國家賠償法》施行以來,重慶市級財政一直沒有把國家賠償費用納入預算。不是重慶“不守法”,而是申請核撥賠償費用的國家機關太少,金額也很小,沒必要專門做預算。
“2002年以來,每年也就七八件,賠償總額不超過50萬元。”這位人士說,“因此,重慶實行‘報賬制’,賠償機關向財政實報實銷,決算列入‘國家賠償費用’支出科目。”
但就是這樣,財政支出的賠償費用也呈逐年下降趨勢。
以行政賠償為例,2001~2005年,重慶市財政局僅接到行政賠償費用申請6件,撥付賠償費用16萬元,2006年竟沒有收到申請。
一些基層行政機關以及司法部門的人士向《瞭望》新聞周刊指出,這種現象與實際情況相差很遠,實際上很多賠償費用已經發生,但是都沒有到財政“報賬”,而是通過單位出錢、部門出錢甚至私人掏錢的方式“私了”了。
重慶市政府法制辦與重慶市財政局聯合進行的調查表明,2001年以來,重慶市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和司法局發生過32件行政賠償案件,金額近100萬元,但賠償資金來源都是“機關工作經費”或“單位資金”。
為了保“位子” 拼命捂“蓋子”
財政部門的人士透露,“私了”的資金要么是來源于單位的“小金庫”,要么來源于罰沒收入,或者變個名目打入工作經費,反正是各顯神通,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每年究竟有多少資金用于了“私了”,財政部門很難準確掌握。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陳彬說,國家賠償“私了”現象的存在,已經是公開的“秘密”。賠償義務機關不愿意向財政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根本原因在于害怕影響領導的政績和單位考核,同時也逃避追償責任,所以寧愿掏錢“私了”,也不愿意到財政報賬。
《瞭望》新聞周刊調查了解到,公、檢、法等政法部門大多把錯抓、錯捕、錯判作為考核基層單位的重要指標,國家賠償案件超過一定數量,輕的可能年度考核不合格,重的領導可能“下課”。其初衷是希望借此提高基層單位執法水平、保證辦案質量,可在實踐中,卻導致一些部門對國家賠償能賴就賴,能拖就拖,實在拖不下去就“私了”。
2005年9月,重慶武隆縣一農民被民警關進鎮派出所,3個小時后死亡。派出所民警趕緊向家屬提出“8萬元私了”,后因雙方賠償價格又起爭議而釀成沖突事件,“私了”的內情這才曝光。
重慶市規定,市級機關年國家賠償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個案賠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題報告;對連續兩年國家賠償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市級機關負責人,人大代表可依法提出質詢案或罷免案。
一些基層政法部門的負責人向《瞭望》新聞周刊反映,這樣的制度設計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實踐中卻容易讓國家機關更加害怕國家賠償被“曝光”,因此寧愿部門掏錢,甚至個人掏錢“私了”。
他們分析道,法院、檢察院的領導難道會為了賠償10萬元犧牲個人的“政治前途”,在人大留個“案底”?通常就會有兩種選擇,一是盡量少賠,不要超過人大規定的“紅線”;二是賠再多錢都“私了”,花錢買個平安,擺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穩定。
除了怕被“問責”外,一些地方特別是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沒有預算經費用于國家賠償也是“私了”的一個原因。
沈陽市根據自身的財力狀況規定,國家賠償費用市財政只負擔80%,剩余20%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遼寧省檢察院國家賠償辦副主任劉樹聲說,國家賠償費用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付,這在富裕地區還不存在問題,但有的經濟困難地區的檢察機關為了墊付賠償金,半年沒有買辦公用品。
消除“私了”存在的土壤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指出,國家賠償“私了”的危害很大,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是它的資金“體外循環”,離開了財政的統一監管,究竟該不該賠?該賠多少?用體外循環資金執行國家賠償,對財經秩序是個破壞;
其次,國家賠償變成個人賠償會引發公職人員“不作為”現象,不利于公職人員、尤其是司法人員公正履行責任,不利于司法公正;
另外,“私了”缺乏“標準”,完全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容易引發司法腐敗,嚴重背離了國家賠償立法的本意。
基層司法部門的人士認為,把國家賠償和干部考核直接掛鉤,“私了”現象就無法禁絕。要消除“私了”存在的土壤,首先要改變把國家賠償和錯案追究混合在一起的觀念,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不能把《國家賠償法》視為對司法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法律。
“應充分認識國家賠償法的救濟功能,不能把它變成追究責任的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不是看過錯,只要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就要給予國家賠償,實現充分保障人權、促進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法律效果。”
此外,應改變國家賠償先由賠償義務單位墊付,再由財政部門核銷的程序。各級財政應專門設立國家賠償金專戶,司法機關一旦作出賠償決定,財政直接支付國家賠償金,不要走“先墊付、后核銷”的彎路。
遼寧省檢察院國家賠償辦副主任劉樹聲說,隨著賠償金額的增加,如果還是采取先行墊付的方式,長期下去司法機關承受不起,就會出現“越主動糾正錯誤的部門越吃虧”的怪現象,影響司法機關進行國家賠償的積極性,難以杜絕“私了”。
記者 黃豁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