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是公益慈善,是公益事業法,是推動整個公益事業的,要變成人人有義務、人人有責任的法律,而不是新的稅收法
近日,隨著慈善法進入立法程序,公眾對中國慈善事業的未來注入了極大的關注。但專家之間對慈善法也有明顯的分歧:是回歸民間還是政府主導。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錦萍,一直在參與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她告訴本報記者,慈善法草案的雛形已經出來,草案的英文版本由她翻譯。
“立法解決的核心問題,不是與國際接軌,而是整合部門利益、責任、權力。部門利益是慈善法立法的第一個障礙。”民政部慈善法草案專家組成員之一、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非政府組織研究所所長王名教授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這次的慈善法的立法調研吸納了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一些成功的經驗。我們要回歸慈善的本意,那就是民間事業。慈善法要努力為民間組織創造條件”。
民政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李立國在某慈善法的研討會上也明確了這個觀點,民政部將不再作為慈善主體,而要為慈善事業、民間慈善事業創造條件。他還強調,要逐步推動民政部門主辦的慈善和救助、福利設施由民間組織和社區承辦,逐步實行管辦分離。
慈善在中國:從救濟轉向公益慈善
不可否認,許多人對“慈善”并沒有太多認知和理解,甚至還有一個誤區:慈善就是救濟、施舍。這與目前中國的慈善事業還處于啟蒙階段不無關系。
王名跟記者這樣解釋“慈善”:慈是一種施舍,善是公益行為,慈善更多的是對他人、對弱者的關注、給予和付出。
王名認為,現代社會可以用五個維度來全方位地理解公益慈善事業:首先從價值層面上看。公益就是利他主義,是一種公益精神、志愿精神;第二個維度是結構層面。慈善事業是一系列的組織、NGO來推動的,所以說慈善就是組織;第三個維度是環境層面。這是慈善事業的保障,是各種制度的規范;第四個層面是私人。慈善事業是第三次分配,早期是富人救濟窮人,但現在應該是每個人都行動起來,形成公益財產;第五個層面是影響的維度。各種慈善組織形成一種功能,在影響社會、影響公眾的價值觀、影響政府。當然這個影響有正面也有負面的。
對于現代意義的慈善,民政部副部長李立國的闡釋更為與時俱進:慈善活動不僅僅是款物的捐贈,還包括人民群眾的自愿參加、奉獻愛心的一些慈善行為。慈善行為除了捐款捐物外,還包括人民群眾的義工行為、社區中的志愿者行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來為他人、為社會、為困難群體進行扶助的行為。
據有關資料統計顯示,中國90%的公民沒有捐過款物,而美國85%的捐款來自民眾。在美國的社會捐款中,70%以上來自普通公眾每月幾美元、幾十美元或幾百美元的小額捐款。
還有資料顯示,2002年中國大陸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給各大官辦的慈善機構)為0.92元人民幣,總額約10億;而2003年美國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總額為2,410億美元。
根據慈善總會每年的統計,中國年度受贈額度為一百億人民幣,美國是兩千多億美元。參與捐助活動的中國企業不到總數的1%。
對比之下的窘境多少有些尷尬。
但這與現實中法律的缺位、慈善事業的宣傳不到位,以及中國減免稅負政策的不完善等因素有著極大關系。
尤其是當下中國慈善機構官方色彩太濃,更是遭到詬病。
“現在動不動就拿中國的數據跟歐美比,首先數據不對,國情不對。有的企業捐助了并不宣傳。可以說現在沒有明確的統計數據。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強制性,一個地方政府一下令,捐出十多個億來,這些如果都用數據來衡量,肯定出大問題。這種做法是不好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所主任楊團說。
據了解,中國的慈善捐助基本都集中在扶危濟貧上,而在國外,疾病防治、教育、社會保障等等都是公眾參與的領域。
引用一組數據可以看出不同———摩托羅拉中國公司絕大部分捐贈用于建立希望小學;諾華制藥中國公司捐贈900萬元幫助中國衛生部制定腦死亡的新標準;美國棕櫚灘公司老板皮卡沃成立的基金會專門關注糖尿病和其他疾病的防治;比爾·蓋茨幾乎把每一筆捐贈都用于疾病防治的研究上。
“當初民政部討論慈善法時是叫慈善救濟法。現在是21世紀,慈善不能用救濟來解釋,應該是公益的慈善,即公益與慈善劃等號。”王名說。
楊團認為,現在中國的慈善事業進入發展階段,過了萌芽期。但還沒有大的發展。因此,公眾對慈善的理念也需要有一個深入認識的過渡階段。
“早期我們對慈善的理解只是富人對窮人的付出、是有錢人對窮人的施舍。現代意義的慈善,更準確地說應該是公益事業、公益慈善,是為社會付出。所以,用‘公益’來表述‘慈善’,范圍更廣一些。”王名說。
因此王名始終強調,慈善法是公益慈善,是公益事業法,是推動整個公益事業的,要變成人人有義務、人人有責任的法律,而不是新的稅收法。
慈善法定位:讓慈善回歸民間
公益慈善最直接的社會作用無疑是減弱、化解由貧富差距而帶來的社會矛盾和社會風險。
“個人財富不平等是必然的。公益慈善事業可以調節貧富差距。美國在20世紀初,貧富差距很大,但當時美國的一些慈善家做的慈善事業,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這種社會矛盾。”王名說。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的看法也如出一轍:“美國慈善公益團體掌控的資源高達美國GDP的8%-9%,這就是美國社會福利不如西北歐國家,但整個社會仍然相對和諧的一個重要方法。美國的國民尤其是富裕國民通過自覺自愿捐獻,使財富分配格局發生了良性變化。發達的慈善事業使富人有了回饋社會、幫助弱者的理想渠道。”
因此有人認為,慈善事業可以實現社會公平。
但楊團表示,慈善事業與社會公平不會有直接關系。“社會公平要通過社會政策,通過政府有意識的調節。而來自群眾自身、自發的慈善公益行為,不會有意識地來拉平社會公平。”
雖然慈善事業不會形成調節社會貧富的主體力量,但卻是“一種自下而上,實現社會公正的手段”。王名說。
然而現實的制約因素過多,讓慈善公益事業的腳步無法大踏步邁進。
對此,民政部副部長李立國公開表示,民政等有關部門的支持措施和管理體制、服務機制尚不適應、不完善,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和活動能力總體上還比較薄弱,社會募捐管理缺位,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未達到全面有效落實,義工(志愿者)活動缺乏制度安排,慈善活動的統計體系沒有全面建立,信息發布制度不完善。這些問題都制約著我國慈善事業的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稅收制度也為慈善事業的向前邁進設置了門檻。
對慈善法的出臺,在公眾給予極高熱情的時候,專家們卻冷靜地指出了他們的擔憂:慈善法如果是代表政府的,那么還不如不出臺。
慈善法起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分歧之一就是,慈善事業是政府的還是民間的。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回憶:“2005年,慈善法的一稿提出時就有相當大的爭議,當時找了很多專家對一稿進行討論,我是其中一個,討論一稿的時候有專家樂觀地認為慈善法在當年就可以出臺,但是現在已經過去兩年了,慈善法出臺仍舊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
最近,又有專家樂觀地認為,慈善法至遲會在2009年之前出臺。楊團說:“我不太同意這個觀點,慈善立法無論是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體制等許多方面,都尚未成熟到形成共識的階段,有些問題甚至還沒有形成明確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雖然草案已經完成了,但要想出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于處于初級階段的中國慈善事業,行政色彩濃厚不能不說是一個主要阻障。“壓力捐款”就是其中弊端之一。
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王振耀也曾公開表示,“我國的慈善工作基本是由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在救災和群眾生活困難救助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民政部門直接承擔慈善募捐工作,難免出現濃厚的行政強制色彩濃厚,缺乏慈善事業本該有的自愿性、獨立性和自發性”。
曾參與慈善法草案起草的楊團認為,“現在最重要的是慈善的定義,是民間的還是政府的。我認為只有民間和政府攜手才能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目前對慈善法有很多分歧,而且越來越大。這種分歧是:慈善是否是政府的事。慈善事業進入社會保障體系3年來,也標志著政府進入了慈善事業。這就形成了慈善與公益劃等號,公益與政府劃等號。”楊團說。
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有些地方的捐贈完全不是自愿的,而是地方政府進行強制,是“壓力捐贈”和強制攤派。
“在新中國成立后,國家承擔了很多職能,這種慈善行為漸漸消彌于國家體系中,這也是中國特有的現象。”王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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