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月4日)要求,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轄區內的案件數量和特點、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等因素,在不低于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范圍內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曹建明今天在第一次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中指出,各地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工作需要,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及時開展人民陪審員的補充選任工作。
他要求,要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民族的人員,充分體現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要把好人民陪審員的業務素質關,優先考慮那些文化素質高,特別是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要認真審查被選任對象的道德品質、工作態度等條件,尤其是要嚴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這一道德標準,真正選任一批敢于說真話,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眾信賴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給審判事業注入新鮮血液,給司法民主建設帶來勃勃生機。
“目前,有的人民陪審員由于各種原因,長期不能參加案件審理。這既不利于人民陪審員隊伍的管理和使用,也會影響其他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曹建明坦言。
曹建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將研究建立人民陪審員補充選任和更換機制,以保持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記者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