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尊重犯罪方的人權,到進一步關注被害方的人權,避免其“人財兩空”,我國刑事司法正在實現以人為本的第二次回歸——
已具備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的可行性 相關文件正在醞釀起草
這是一個令人傷痛的特殊群體。他們的名字,叫做犯罪被害人。
這一群體,引來了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調研顯示,絕大多數暴力罪犯沒有經濟賠償能力。絕大多數的被害人在經歷了犯罪侵害之痛后,不得不承受更痛、更久的“人財兩空”。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宣布,“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是2007年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9月4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這項制度正在山東、浙江、湖北、四川、廣東等十幾個省份的一些城市試點。有關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司法部已調研、論證了一年多,對工作模式形成了初步設想。相關文件正在醞釀起草。
“空判”之憂
一些法院調研顯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判決,一半以上淪為“空判”
“白發人送黑發人”,李澤杰大爺心中的傷,永難愈合。
年近古稀的李大爺,是山東東營市義和鎮西北村的一位農民。2006年4月22日,噩耗傳來:兒子在青島被人捅死!一條人命,僅僅因為對方酒后敲錯房門發生爭執所致。
天就這樣突然塌了……
令老人家欣慰的是,殺人者已被青島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緩,還要賠償李家16萬余元;令老人家發愁的是,16萬元不過是“一紙空文”,因為殺人者根本無力履行。痛失“頂梁柱”的一家老少四口,舉債度日,生活艱難。連去青島打官司,也靠借錢。
像李大爺這樣“人財兩空”的被害方,不在少數。
青島市中級法院調研顯示,近5年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2300余件判決結案,90%的案件無法執行賠償。院長鄒川寧說,沒有得到賠償的判決實際就是“空判”。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庭損失巨大,往往要求法院重判被告人,不達目的就大鬧法院;有的則因拿不到賠償,而長期上訪、鬧訪、纏訪,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也影響黨、國家和法院的形象。
山東淄博市中級法院的調研也發現了相同問題。在刑事被害人要求賠償的案件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搶劫等涉及人身權利被侵害的案件占96.6%,其中獲得賠償的不足43%;而在廣東省高級法院對全省的統計中,被害方無法獲得經濟賠償的比例高達75%,截至去年底未能執行的賠償金額已逾億元。
“人財兩空”,還可能滋生新一輪的報復犯罪。比如剛剛宣判的韓浪潑硫酸案。
韓浪本是一名被害人。兩年前,她6歲的兒子被同村13歲的小張掐死。小張被勞教3年,法院判決張家賠償15萬余元。可是,直至潑硫酸案發,韓浪也沒有拿到一分錢。張家稱家里困難,沒錢賠償。
舊恨未消,又添新怨。韓浪將硫酸潑向了小張18歲的姐姐……8月27日,韓浪被北京市房山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犯罪被害方“人財兩空”引發的諸多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擔憂。近幾年來的兩會上,許多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大聲疾呼:以國家的名義,對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
十余省份“試水”
2006年,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獲得救助金780.24萬元
2004年,山東的兩個中級法院——淄博和青島,不約而同開始試行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成為最早“吃螃蟹”的。
2004年11月,青島中院開始試行“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難救濟制度”。截至目前,共對60起刑事案件的130名被害人發放救助金133萬元,其中,今年已對5起刑事案件的18名被害人發放救助金11萬元。
一個月前,本文開頭提到的李澤杰大爺,雖不是青島人,也被“一視同仁”,從青島中級法院拿到2萬元救濟金。
淄博試行得更早。2004年2月,市政法委和市中級法院聯合發文設立“刑事被害人經濟困難救助制度”,3年來,先后有9人共獲26萬元救助。限于資金,他們規定只對淄博戶籍的被害人予以救助。
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103個法院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總額達4000余萬元。
2007年下半年,廣東省高級法院也將實施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副院長陳華杰說,司法裁判是社會正義的最后關口,國家應對那些最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施以援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全程參與了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調研和相關文件的起草。他說,去年有10個省份的法院開展試點,共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發放救助金780.24萬元。今年,試點工作擴大到10余個省份更多法院。
“被害人時代”到來
既是一種來自國家的心靈撫慰,也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幫助
刑法學專家、武漢大學教授馬克昌指出,我國對刑事被害人擬予國家救助,將實現從“被告人時代”向“被害人時代”的轉變,標志著“被害人時代”的到來。
事實上,“被告人時代”的到來,也曾是社會的進步,標志著刑事司法以人為本的第一次回歸。此前,犯罪嫌疑人、罪犯就是“壞人”,不值得尊重和保護的思想一度占上風。“被告人時代”的到來,讓社會更加公平地看待這一群體,開始給予其人本關懷。
從尊重犯罪方的人權,到進一步關注被害方的人權,給予其充分救助,我國刑事司法正在實現以人為本的第二次回歸——走進“被害人時代”。
法律專家分析,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有三種途徑:私力——由罪犯進行賠償,往往因其無履行能力,淪為“空判”;社會——由熱心人或公益機構捐助,獲取常常靠運氣;國家——由司法等部門給予專項救助,盡管已有試點,但在制度上仍是空白。
馬克昌認為,當許多國家都已進入“被害人時代”時,如果我們還是空白,表面看起來是法律給當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實在的“勝利”他什么都沒感受到,只能陷入“無期的等待”。
漸行漸近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對于因犯罪陷入生活絕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庭來說,既是一種來自國家的心靈撫慰,也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幫助。
補償還是救助?
待條件成熟,救助對象的范圍可逐步擴大
從法律上講,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應當由罪犯及其他加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沈亮說,在民事賠償不到位的情況下,通過國家救助來解決被害人及近親屬的醫療、生活出現的暫時困難;長期的困難,靠民政救濟渠道解決。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工作已具備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的可行性。”沈亮說,由于我國國情復雜,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加上該項工作自身的復雜性,工作中要遵循統籌管理、量力而行,由點到面、逐步推開的原則。
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經費是關鍵。在沈亮看來,淄博和青島的做法,是一個好思路。這兩地,均本著“取之于案用之于案,雖有政府撥款但又不添負擔”的思路,從司法機關上繳國庫的罰金、罰款和沒收的財產等罰沒款項中專項支出。另外,還鼓勵社會捐助。
至于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圍,沈亮認為,應當首先解決“危困狀態”的——暴力犯罪造成嚴重殘疾、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及受其贍養、扶養、撫養的近親屬。
這一點,與主張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理論界的期望有一定差距。從補償的角度看,數額應更講究對等性,范圍上也應更大。
沈亮分析,先實施救助,可以把有限的資金用于解決最突出的問題。“待條件成熟,救助對象的范圍可逐步擴大到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法院審批、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和發放資金,是比較理想的模式。”沈亮認為,雙方配合,將更好地完成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工作。
“人財兩空”的犯罪被害人,曾經是被遺忘的一群。以國家的名義救助他們,標志著我國對人權的關注和保護,正在向縱深、向細節發展。
這樣的司法公正,才是更真實的公正。(記者 吳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