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寧波市政協原副主席勵奎銘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勵奎銘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贓款人民幣41.6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勵奎銘曾先后任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寧波市交通局局長、黨工委書記,寧波市政協副主席。勵奎銘在擔任寧波市交通委員會主任、交通局局長期間,在直接負責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項目引進外資和組織實施的相關決策中,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實行名為代建制的總承包,未經招投標,由奧地利阿爾皮內·麥瑞德公司作為總代理,代建費采用概算包干等方式,給國有財產造成了上億元的重大損失。1998年至2003年期間,勵奎銘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1.68萬元。
鑒于勵奎銘在偵查階段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并退清了全部贓款,故法院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 作者:陳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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