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作業,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三)緩報、漏報、謊報、瞞報或者授意他人緩報、漏報、謊報、瞞報水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或者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 水污染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六條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水污染,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損失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五)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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