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防止利益沖突”是制度核心
反腐制度的設計,不僅杜絕了官員“帶病上崗”,而且還起到保護官員的作用
9月6日,美國新澤西州特倫頓檢察長辦公室宣布,聯邦調查局日前端掉了堪稱今年以來全美最大的貪污腐敗案,包括2名市長和2名州議員在內的11名政府公職人員涉嫌公開索賄、濫用職權遭到逮捕。等待這些涉案官員的,將是高達20萬美元的罰金和20年牢獄。
負責該案的聯邦調查局特工發出警告:“我想對貪官和想貪的官員說,你們在下手之前最好先掂量掂量。在美國,沒有貪污腐敗的天堂!”
其實,這起貪污案涉及金額并非天文數字,僅區區數萬美元,但貪官付出的代價卻超乎想像。客觀地說,美國反腐敗制度比較完善,事前預防及時、事后懲治嚴厲,官員一般不敢越雷池半步。而在美國的反腐制度建設中,一個核心的概念就是“防止利益沖突”——這種設計不僅杜絕了官員“帶病上崗”,而且也起到保護官員的作用。
貪污1美元也視為腐敗
反腐從避免“利益沖突”著手,反映出美國人在防治腐敗方面的兩個重要假定:一是人性惡,任何人無論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會受到私人利益的誘惑,因此僅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敗的;二是反腐不僅要依靠事后懲罰,更重要的是要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沖突的可能性。
由于重視“防止利益沖突”,美國制訂了專門的《基本利益沖突法》。這項刑事法律規定,任何政府官員或雇員都不得故意親自或實質上參與同自己有著財產利益的特別事項,違者應處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者單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不僅適用于政府官員,而且適用于政府官員的配偶、子女和經濟合伙人。
美國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是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制訂的。美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主要不是追溯官員是怎么積累財富的,而主要看他是否有利益沖突,如在哪些企業有投資和股份,是否影響公正施政。美國法律嚴格規定,只要存在利益沖突,哪怕1美元的交易,都應視為腐敗行為。
官員上任前需“清白”
防止利益沖突,還體現在美國的用人制度當中。在美國,凡被總統提名的官員,都必須填寫財產申報表,并接受道德署的調查核實。確無利益沖突或已解決好利益沖突問題者,才會獲得正式提名。在這個過程中,道德署的工作是合作性、建設性的。他們若發現擬提名官員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會建議其將某個公司的股票賣掉或與某個企業脫離關系,并與之簽訂利益沖突處理協議。在該官員被正式任命后,道德署還要跟蹤監督其履行承諾的情況。
美國關于防止利益沖突,還有其他一些規定,比如“冷卻期”。這一規定是專為從政府部門轉到私人部門或從私人部門轉到政府部門工作而設計的,它禁止一定級別以上的聯邦政府官員和雇員在離開政府一年之內,為任何事務去游說其任過職的政府機構,或以私人主顧的名義同該機構簽訂合同。
有關人士認為,“利益沖突”原則比較人性化。一來它承認個人私利,但不得在擔任公職期間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二來它能夠起到很好的事先預防作用,強于事后處罰。(記者楊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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