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腐敗的國際注腳
官員腐敗問題,歷來社會關切、政府憂慮。日前,國家預防腐敗局宣告成立,國內媒體給予高度關注,各界更是寄予厚望,認為這是中國反腐思路的重大轉變。而該機構成立的國際背景——為了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更是引人關注。
筆者認為,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不僅是國內預防與懲治腐敗制度建設的重要步驟,也是中國反腐敗走向國際合作的重要體現。
反腐敗要走向國際合作,機制對接是關鍵,制度建設是根本。好的制度,可以讓心存腐敗的干部有心無膽;而不好的制度,卻可能讓有心廉政的干部失足。要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除了在國內設立對應機制外,更重要的是把公約以國內立法的形式來執行。這些首先都得從理順國內機制、完善國內立法做起。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正是基于此。
我國現階段的反腐機制,不僅僅是黨紀多、國法少,一些重要的反腐法律并未出臺,而且在機制運行上“政出多門”,不能很好地形成預防與懲治的合力。比如,負責黨內反腐的紀委設置的宣教室、黨風室、糾風室等,都有預防腐敗的職能;監察部門以及檢察機關中也多有負責預防職能的機構設置。
制度的不完善、機制不協調,一方面給官員提供了貪腐的制度空間,形成了執法死角;另一方面也給反腐國際合作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給一些外國政府指責中國反腐動機留下口舌和把柄。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久拖難決的“賴昌星引渡案”。不少外逃腐敗官員正是打著各種幌子,在國外開辟“樂土”,逃脫國內法律的制裁。此外,制度的不完善、執法機構的多頭,也給外國政府造成含混不清的印象。
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無疑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消除這種國際障礙的作用。概括地說:對內,國家預防腐敗局能推動反腐黨內規定向國家立法的轉化;對外,能夠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實現國內制度建設上的軟著陸,從而暢通國際司法協助、引渡以及執法合作的機制渠道,并起到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作用。
正是基于這樣的意義,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才如此引人關注。各界期望通過一個統一、高效以及權威的國家級機構,結束“政出多門”的反腐格局,破解“越反越腐”的制度怪圈。但剛剛成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要做到這些,自然任重道遠。有專家認為,國家預防腐敗局目前可能只是一個務虛的機構,因為其不負責具體的反腐執法任務,僅是負責對策研究、宣傳教育以及國際交流等工作。
還有一點不得不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定,各締約國應該賦予預防腐敗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但具體運作細節尚未出臺的國家預防腐敗局,要擺脫其他機關以及地方政府的干擾,可能并不容易。(作者/梁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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