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
《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提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要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重點做好6個方面的刑事審判工作:
繼續堅持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始終堅持把維護穩定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首要任務,積極參加各種專項斗爭,突出打擊重點。
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嚴厲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依法嚴厲懲罰毒品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組織賣淫等犯罪,依法打擊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以及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和網絡犯罪。
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嚴懲處金融、財稅、證券、期貨等領域內的嚴重犯罪,依法懲治生產活動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堅決打擊制售偽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
依法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
繼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通過適用緩刑、適時減刑、假釋等措施,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
嚴格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刑事受害人可獲國家資助
決定提出,今后,對輕罪案件要力爭一審終了,刑事被害人可獲國家經濟資助。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加大對刑事自訴案件和其它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力度,盡可能促進當事人和解,力爭輕罪案件一審終了;要注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調解,盡最大努力調解解決賠償被害人損失,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各級法院要積極開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對因犯罪行為導致生活確有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提供適當的經濟資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只憑口供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決定強調,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決定指出,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要嚴格證據采信制度,認真審查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罪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刑事審判工作要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裁判原則。確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特別是影響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的,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決定強調,要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決定指出,必須高度重視死刑案件的審判。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犯罪,慎重適用死刑,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正確處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與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的關系。充分考慮維護社會穩定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和公眾的接受程度,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必須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貫徹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后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注重發揮死緩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