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1日電 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有利于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條例明確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的安全條件、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實施許可的程序。
按照條例規定,活動承辦者應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活動承辦者要制定并落實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條例具體規定了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的內容,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