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1日電 2007年9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此條例?
答: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規模大、參加人員多、危險系數高、安全問題突出等特點。據統計,近幾年來,全國每年舉辦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1.4萬多場,近3億人次參加。在這類活動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
隨著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各種大型群眾性活動日益增多,其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乃至世界體育界的關注。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監督管理措施,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問:哪些活動屬于大型群眾性活動?
答: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點,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范圍,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考慮到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雖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征,但是已經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公共安全進行管理,不必再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管理,明確了這類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問:條例確立了哪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制度?
答:明確安全責任是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前提。條例在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的同時,還重點對有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審查并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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