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成立
從紅色政權下過渡過來的新中國檢察制度,一切都在司法環境的建立完善下步入一個新的臺階。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建立最高人民檢察署,其職責是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檢察責任。
1949年10月1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聲音從天安門城樓上傳來,長安街上興奮的民眾沒有意識到,中國人民檢察也已經隨著五星紅旗的冉冉升起而步入一個新階段。
就在同一天,毛澤東簽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書,任命羅榮桓為新中國最高人民檢察署第一任檢察長。
當時,由于缺少實踐經驗和理論準備,新的檢察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前蘇聯的檢察理論和經驗,確定了檢察機關的垂直領導體制。在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準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中規定:“全國各級檢察署均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機關干涉,只服從最高人民檢察署之指揮。”
建立之初的檢察機關,即被賦予了特殊的地位。但同時,對檢察人員也給予了嚴格要求。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決定,建立各級人民檢察署,并指出:“蘇聯的檢察是法律監督機關,對于保障各項法律、法令、決議等貫徹實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們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才開始建立這種檢察制度,正因為它是不同于舊檢察的新工作,很容易被人模糊。但因為它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故必須加以重視。”為此,中央確定的檢察官選任標準表現了此種重視之意,這標準是:“負檢察責任的干部(指非技術事務性干部),必須政治品質優良、能力相當、作風正派之人,不可濫竽充數。因為這不同于普通司法機關。”
隨后幾年,人民檢察署在各種嘗試中不斷完善,從垂直領導制改為上級人民檢察署和當地人民政府雙重領導,再到恢復垂直領導體制,從探索中發現缺陷,從失敗中尋找方向。
1954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同時各級人民檢察署也正式更改為人民檢察院,逐步全面擔負起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為新生的人民共和國的穩定和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在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張鼎丞憑借著1204票贊成、1票棄權的優勢,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是共和國成立之后的第二任檢察長,更是共和國第一個由人民代表選出的檢察長。
之后便是各地各級檢察院不斷出現,鐵路檢察院、水上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也相繼建立,檢察機構遍地開花,檢察制度出現一個發展過程中的高潮。
但這段時間持續不長,因為政治原因,如火如荼的檢察制度最終半路夭折。
十年消匿重新恢復
當社會發展和法治高揚時,人民檢察制度隨之興旺、發展;反之,社會動亂、法治衰微,司法制度尤其是檢察制度就會遭受曲折和艱難。
1957年8月,鐵路檢察院、水上運輸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隨鐵路、水上運輸人民法院一并撤銷了。此后,遭遇政治挫折的人民檢察院陷入低潮,從1957年到1966年,檢察職能已難于履行。
“大革文化命”展開到1968年上半年的短短兩年里,全國檢察機關大部分被激昂的革命群眾砸爛。1968年12月11日,高檢院、最高法、內務部軍代表、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向毛澤東、中央、中央文革寫了《關于撤銷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求報告》,被批準執行。隨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同各級人民檢察院一樣,從一段歷史中消失,而最高檢所屬的173名風華正茂的檢察官被下放到湖北荊州沙洋農場勞動。
從1968年到1978年,這段在人民檢察史上處于空白的階段,是所有檢察人心里都難以忘懷的陰影。那10年,歷史上沒有了檢察制度鑄就的輝煌,有的是無數宗扭曲司法的案件。198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報告說,“文革”中全國經過“法律手續”錯誤判處的“反革命”案件共175000多件、184000余人,已全部得到了平反或改正。他說,“文革”中的所謂“反革命”案件,冤錯比例一般占40%上下,有的地區高達60%至70%,數量之大,比例之多,后果之嚴重,為建國以來所僅有。
除了心痛,當時的人民檢察還有心寒——1975年1月修正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轉由公安機關行使。
這幾乎等于宣告了人民檢察院的死刑,無數次面對刑訊的機關,也逃脫不了等待刑期的煎熬。
所幸的是,這段煎熬終于迎來了“平反”的日子。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重建人民檢察院,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明確規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并確定其根本職能是法律監督。
剛剛恢復最高人民檢察院時,編制僅有90人,實際還不到這么多,但他們已開始履行職責,已經向世界宣布,中國恢復了司法監督。
1980年9月29日,對于中國檢察史,對于中國法制史來說,是一個絕對難忘的日子。當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成立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專門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同年11月2日,高檢院檢委會一致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將那些險些把共和國帶入深淵的歷史罪人送上了法庭,將人民檢察院的形象重新樹立在民眾面前。
經歷過重重波折的人民檢察,逐步在新中國發展進程中發揮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的作用,而它走過的每一步,都散布在檢察史料和實物中,留傳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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