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將改變數千年的財富觀念,將個人所有權變成了實實在在的財產權利,并且通過約束行政機關的權力,將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落到實處。物權法不僅堅持了憲法所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而且創新性地為未來生產關系的變革指引了方向;不僅強調了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原則,而且為不同所有制主體之間財產權利的交換制定了明確的法律規則;不僅借鑒了西方國家財產法中具有生命力的具體法律規范,而且根據中國改革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創制
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是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權法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將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法律規范完整地呈現在公眾面前,使人們對財富的取得、財富的使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對中國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確認,也是中國人財富觀念質的飛躍。
中國封建社會沿襲幾千年的財富觀念和財富占有制度,使得中國并沒有真正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法律體系。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缺少財富,忽視財富,甚至鄙視財富的歷史階段,并不鮮見。改革開放近三十年來,中國創造出舉世矚目的巨大財富;而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中國法律對保護財富、傳承財富,將樹立起新的歷史豐碑。
我國物權法將財產分為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并強調平等保護的原則。但是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中,卻根據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特有的財產所有制結構,對西方國家的財產制度進行了徹底的改造并予以積極借鑒。比如,我國物權法在關于財產善意取得制度中,不僅要求受讓人受讓不動產和動產時必須是善意的,而且要求必須支付合理的價格,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些規定既遵從了中國數千年財產國家所有的財富觀念,同時又恰如其分地將保護私人財產的基本制度納入到我國的物權法中。
可以這樣說,我國物權法的偉大之處就在于,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將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法律規范完整地呈現在公眾面前,使人們對財富的取得、財富的使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改變中國沿襲幾千年財產所有制度的立法壯舉,無論如何評價都不過分。今后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據物權法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都可以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關系處于矛盾和糾紛時,根據我國物權法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利。這樣的法律制度不僅將我國憲法修正案中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規定落到了實處,而且使中國社會真正走向尊重財富、創造財富的嶄新時代。
不少人夸大我國物權法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其實我國物權法最積極意義就在于,終于承認了個人財產權利存在的普遍性和必要性,為每一個人平等交易打下了良好的物質基礎。有了這樣尊重個人財富的觀念和法律制度,公民再也不會允許國家權力機關無償地占有公民的個人財富。這是對中國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確認,也是中國人財富觀念質的飛躍。凡是法律規定不屬于國家的,那么都應該屬于公民個人;凡是法律規定屬于公民個人的,那么任何國家權力機關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利。有了這樣的財富觀念,有了這樣的法律制度,每一個公民都可以挺起腰桿理直氣壯地追求財富,這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人人創造財富、人人享有財富的偉大社會。
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我國物權法吸取傳統立法上的經驗和教訓,在限制行政機關權力方面殫精竭慮,作出了許多創新性的制度設計。譬如,在財產的取得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減少了國家的干預;不動產登記方面,在尊重中國現階段基本行政架構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到了公眾的普遍需求,簡化了有關不動產登記的環節,改變了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在多數情況下采用登記抗辯主義,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權力對財富創造的負面影響。
必須指出的是,我國物權法在保護公民基本財產權利方面,既充分注意到了國有資產的特別保護原則,同時又照顧到了財產交易的便利原則,針對國有資產變動和非國有資產的變動設計了不同的行政監管體系,并且為國有資產監管規則的制定埋下了伏筆。國有資產屬于特殊的個人財產,它是公民通過法律將個人財產集中起來,交給行政機關管理的以特殊形態表現出來的個人資產。由于中國缺乏嚴格的財產代理制度,沒有建立西方國家普遍實施的信托制度,所以在國有資產的經營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問題,中國改革積累的矛盾絕大部分是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當所造成的。為了改變這一現狀,我國物權法一方面減少國家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經營的不當干預,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了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性。在明確國有資產的范圍和監督管理體制的前提下,進一步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薄奥男袊匈Y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匈Y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边@些規定改變了傳統的權力結構,在充分授權的同時,通過物權法限制或者約束了行政機關在國有資產監管中的行為,明確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義務和責任,為保護國有資產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從法律條文的設計上來看,我國物權法關于行政機關監管的規定大約有40個左右的條文,這些條文不是授權行政機關協助公民行使個人所有權,而是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為公民行使個人財產權利提供足夠的法律保護,為保護國有資產承擔應盡的代理職責。
我國物權法既參照了各國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權的基本規范,又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針對中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特殊的制度設計,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明確了國家財富的性質,而且進一步理順了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保護國家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樹立正確的國家財富觀念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規則。
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薄弱環節往往表現在“公共利益”方面。某些國家權力機關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利。我國物權法的精細之處就在于將“公共利益”置于透明的狀態,將國家權力機關放在“籠子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項規定第一次把“公共利益”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使得任何行政機關都不得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創制所謂“公共利益”,并以此作為征收征用集體所有制土地和單位、公民個人不動產的依據。這是中國立法史上的豐碑,也是界定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的最好尺度。今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都不得以“公共利益”為借口,侵占或者挪用公民的個人財產,都不得把“公共利益”置于公民個人財產權利之上?梢院敛豢蜌獾卣f,我國物權法通過強調公共利益的合法性,真正科學地解釋了“公共利益”的含義,把“公共利益”看作是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轉化而來的特殊的個人利益。這樣的制度設計不但消除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人為制造的緊張關系,充分保護了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利,而且有利于營造和諧社會,有利于改善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提高執政者執政地位的合法性。
明天,物權法鑄就的財富制度將給中國社會開辟更偉大的未來。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