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集中報道的兩則地方性立法消息,結合起來讀很是有些啟發。
一則消息說的是在9月26日,二次提請浙江省人大十屆三十四次常委會分組審議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請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簽名、言語等進行宣傳,而該人未使用該商品或未接受該服務的廣告,應當認定為虛假廣告”這一曾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的條款。
一則消息說的是9月26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對《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一審。審議期間,由江蘇省政府提請審議版本中“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的內容被刪除。
盡管這兩則消息各種的內容并不相同,且分別是兩個不同地方的立法消息,但我們不難發現,這其中有一個明顯的共同點,那就是這兩個地方立法機關正在盡可能積極地回應社會輿論,確保立法本身的嚴謹性和可執行性。
就浙江省那個“名人未使用商品或未接受服務不能作廣告代言”的條款而言,雖然其立法針對性確實較為明確,那就是如今我國社會名人虛假廣告確實過于集中和泛濫,社會各界早就表示強烈的不滿,對此,近年來一直有人主張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相對增加名人本身在廣告中的責任。然而,立法動機固然不錯,但這一條款本身存在的問題也不少。
比如該條款本身缺乏具體可操作性。比如這其中到底什么樣的人才算是名人,到底應該由誰來認定名人使用了某商品與服務,怎樣才能檢驗相關的真實性程度?同時,這其中存在著一個責任倒掛的問題。要知道,界定某商品、服務的真假,這本身其實應是工商管理等政府職能部門的事情,而不應由名人們來自行辨別,名人們其實更多的是一種道德責任和自律;而且,如果要額外增加公民的法律責任,這樣的立法本身應該由全國人大來立法,而不應該由地方人大來決定。正因為如此,這一用意良好的條款從一開始就遭遇了廣泛的社會質疑。故而,這次浙江省人大悄然取消這一條款,同樣不僅順應了社會民意,也體現了一種應有的立法理性。
就“婦女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的條款而言,這其實是一個這些年來一直被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和爭議的話題。早在2004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要把妻子對丈夫財產和收入享有知情權列入婦女權益保障法。記得當時就有很多評論對此明確表示反對。而江蘇省卻又在今年提出類似的立法建議,實在是有些不應該,因為這其中存在的問題其實都是一樣的。一方面,這個立法建議隱藏著的一個前提,其實是想當然地把婦女被定位為弱勢一方,而這本身顯然是不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立法定位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規定,夫妻之間本應是一種平等互信的人身關系,如果通過立法的方式單方面賦予妻子查丈夫私房錢的權利,其實就人為地改變了婚姻關系中雙方原本相對平等的地位,繼而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精神和原則。而且,更為關鍵的是,丈夫是否有私房錢這樣的問題,其本身其實更多的是夫妻感情之間的問題,法律本身并不應該隨便予以干預,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嘛。正因為如此,從一開始,社會各界就對這一條款幾乎一致性地予以了質疑。因此,江蘇省人大這次斷然刪除這一條款,不僅本身是對社會輿論的一種積極回應,而且也體現了立法者本身的清醒和嚴謹。
法治社會,固然需要日益完備和周密的法律體系,需要不斷的立法,但作為一種制度文明,法律本身絕對不是萬能的,社會的復雜性和多元性決定了社會上必然會存在一些法律無權涉足的禁區和盲角,決定了并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能轉化為法律問題來予以消解的。對此,一個健康、正常的現代法治社會理應高度警惕那種動輒運用公權力對包括夫妻生活在內的私人生活領域進行干涉的沖動。
同時,立法只是法治社會的一個最為基本而初端的環節,立法本身并不能想當然地解決那些現實的社會問題。只有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最大限度地堅持一些基本的立法理性和立法原則,盡可能地擯棄那種試圖包攬一切的立法沖動,更多地考慮到立法本身的可執行性和合理性,充分考慮到其他一些社會因素的存在,立法本身才不會陷入那種立法萬能的泥沼,社會也才不會出現一些近乎于擺設的花瓶式法律法規,法律本身只能得到較為有效地貫徹實施。由此來看,這次江蘇和浙江兩個地方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候所表現出來的那種清醒和嚴謹,確實值得充分肯定。而對于如今一些依然還在習慣于動不動就呼吁立法的個人和機關來說,固守一份立法的理性和嚴謹,盡可能擯棄和遠離那種常見的社會浮躁和沖動,確實應該成為今后迫切需要注意以及不斷強化的內容。(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