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爭取“領加班費”和“不領加班費”權利的責任,一味推給員工本身,單純指望他們去和企業力爭,去向有關方面舉報,是不符合國情的。
盡管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國慶長假期間仍可能有眾多加班者領不到加班工資或補貼,其中既有白領也有藍領,既有民企也有國企,甚至外企也有不能免俗的。
按相關制度規定,7天長假的前3天,加班者需支付相當于本人日工資3倍的加班工資,且不得用補休代替,而后4天則必須給予補休。但許多企業連日常工資標準的加班費也不肯拿出,甚至不給補休也絕不罕見。(10月3日新華社電)
如果不僅把目光瞄準“長假”,而更多關注員工的日常作息,就會發現雙休日加班和平時晚下班等“變相加班”現象更普遍。而且這種加班和變相加班往往分文不給,補休更是想也別想,也就是說,節日無償加班現象蔓延的背后,是一些企業在平時即頻繁迫使員工加班、變相加班這一普遍現象的突出表現。
和國外相比,我國在這方面的差距相當大。在加拿大,《勞工標準法》、《聯邦勞工法》等對加班有嚴格限制:一周工作時間不得高于44小時,如果超過則算加班,必須按小時付給150%的工資;一周內加班只要超過4小時,老板必須征求雇員及其公會的同意,且要報請政府的主管部門“雇傭標準局”備案;不論出于任何理由,都無權要求雇員加班超過每周16小時。
對這項規定,不論雇主還是主管部門都需嚴格執行,主管部門會定期監控執行情況,并對違反規定者嚴懲不貸。雇員一旦被要求超過法定標準的加班或無償加班,就可通過公會或自行向主管部門要求核查、補償,甚至直接起訴,只要證據確鑿,鐵定勝訴;而違反加班規定的雇主將受到極其嚴厲的處罰:今年6月5日,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IBC)34歲的出納達拉•弗萊斯科,以銀行拖欠加班費為由,代表銀行員工將雇主告上法庭,如果勝訴,銀行將不得不賠付6億加元的巨額補償。
不但加拿大,歐美各國都嚴格限制加班,對無償加班予以制止,甚至一些小國也不例外。筆者曾在西非窮國貝寧工作多年,當地勞動部門對加班就有嚴格限制,有家中國公司雇用了一名當地女傭,4年間拒絕給她帶薪休假并多次讓其無償加班,結果被女傭告上勞動仲裁法庭,該公司不得不掏出相當于4倍假期薪水的罰金。
對比一下,我國員工缺少了兩項權利:“領加班費權”,即加班領取加班工資的權利;“不領加班費權”,即拒絕加班堅持休息的權利。
付出勞動,依法獲得報酬,是勞動者的神圣權利;在法定工作時間外行使休息權,同樣是勞動者的神圣權利。加班有償,加班自愿,是天經地義的法則。遺憾的是,國內有關勞動監察部門對“加班有償”尚且難以給員工以有效保障,“加班自愿”就更難提上日程。
由于就業形勢緊張,人才競爭激烈,使得我國員工在企業、老板面前處于弱勢,你不加班有人加;你不干,旁邊有人等著搶你的飯碗。在這種情形下,把爭取“領加班費”和“不領加班費”權利的責任,一味推給員工本身,單純指望他們去和企業力爭,去向有關方面舉報,是不符合國情的。
勞動者愈弱勢,有關部門的政策力度和執法力度就應愈強勢,只有有關部門加大立法、監察和執法力度,做到保障有章程,監察有規定,處罰有威懾力,讓按章辦事的企業不覺得吃虧,頂風犯事的企業損失巨大,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加班有償”、“加班自愿”的風氣,才能真正還員工以領或不領加班費的權利。
作者:陶短房(旅加拿大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