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的法庭辯論
2007年9月10日,“律師詐騙毒梟”案在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指控:2001年初,宋鵬飛、趙文剛等人在廣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公安機關抓獲,時任廣州市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的馬克東接受委托,作為趙文剛的辯護人,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后趙文剛委托馬克東為宋鵬飛進行辯護時,馬克東為騙取錢財,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機關疏通關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關人員疏通關系,可以幫宋鵬飛逃避刑事處罰為名,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等手段兩次共騙取趙文剛100萬元并揮霍。
針對指控,辯方則為馬克東作了無罪辯護,因為“這百萬巨款是正當的律師費用”。辯護律師首先認為,此案在偵查、起訴及審判階段,都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為,馬克東涉嫌詐騙一案,起訴書明確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廣州市,而馬克東的居住地也在廣州,按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馬克東一案,應由廣州市有關法院審理。
對律師的這個辯護,法庭很快拿出了蓋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的文件,在這個文件中,最高法院說,根據“607專案組”的工作需要,指定馬克東涉嫌詐騙案由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直接指定一個刑事案件由一個基層法院審理,這在審判歷史上十分罕見。”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說,“指定管轄,一般是由上一級法院來指定。這個案件有其特殊性。”
辯護律師還認為,馬克東收取的100萬元費用屬律師代理費。對此,控方說,警方在第一次訊問馬克東時,馬承認部分欺詐行為。公訴人當庭出具了馬克東在偵查階段所作的第一份口供,在這份口供上,馬克東是這樣供述的:“我和趙文剛見面時,他出手闊氣,就連見面的地方四周都安裝了攝像頭。趙文剛這種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錢,再加上他又說錢不是問題,只要能搞定就好。我想,要賺就要賺這種人的錢。當時我知道按照正常程序宋鵬飛案完全可以中止審理,但我想掙這個錢,并且趙又有錢,所以我就以律師費的名義先接了這個案子。”
看到這個口供后,馬克東稱其“來源曲折”:自己被拘留時,手頭正辦著兩個死刑案子,還有一個1000萬元的執行案子也正在辦理中,自己急于出去。此時,遼寧警方一許姓科長向馬承諾,馬可以選擇承認“行賄了法官”或者“詐騙了當事人”,只要承認了,就可以立即取保候審,該科長還拍著胸脯以人格向馬克東擔保。在獲得該科長的這種“人格擔保”后,他當即作出了這份承認部分欺詐行為的口供并在上面簽字。只是事與愿違,馬克東最終未能取保候審。
對此,公訴人認為,馬克東的說法沒有證據證明。
這100萬元還有一個“硬傷”,就是馬克東未入律師事務所的賬,是自己裝了腰包。對此,辯護人認為,這僅是律師執業中的違規行為,而非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現。
“不入賬,可能就存在偷稅漏稅問題,也不排除警方追究馬克東的偷稅罪。”遼寧一位法官分析說。
庭審中,馬克東作了長篇自我辯護。他說:“當初趙文剛委托我們辦金色年華案,除了為其他被告人出庭辯護以外,還要求宋鵬飛能夠無罪或者是中止審理。最后辦成了,他們按合同付了律師費,事隔5年沒有糾紛,也沒有說過我詐騙他。”
針對馬克東“聲稱自己認識廣州市中級法院的鄭庭長、何庭長,可以幫忙找法院有關人員疏通關系,幫助宋鵬飛逃避刑事處罰”的指控,公訴人說,馬克東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對此,辯護人回應說,如果馬克東真的認識“鄭庭長、何庭長”,那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嗎?
馬克東自我辯護說:“現在的社會風氣都認為關系很重要,在現行的法制環境下,對每一個案件依法辯護是主要的,找關系是輔助手段。幾乎所有的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都會問,‘你跟法院熟不熟,跟法官關系好不好’。按照他們的邏輯,只要說認識法官,就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是行賄,要么是詐騙。真認識就是行賄,假認識就是詐騙,反正都會有罪。”
在最后陳述時,馬克東說:“希望法庭判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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