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之后,到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的物權糾紛不斷增加,而這其中,又以車位權屬及車位收益糾紛最為突出。10月9日上午,北京市大興區九龍山莊業委會向物業公司討要停車費一案在大興法院開審。8日,房山法院也受理了一起發生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小區車位服務合同糾紛案?梢灶A料的是,此類案件還將在一段時間內陸續進入司法程序,被寄予厚望的《物權法》將與審判機關一道,接受司法的檢閱。
車位糾紛案頻發,直接緣于《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依此條款,如無業主大會的明確授權,物業公司不能再占有、使用或出租業主共有的車位。從裁判的角度看,10月1日之后發生的車位糾紛,并不難處理。但目前的難題在于,一是《物權法》能否適用于它實施之前的車位糾紛,亦即《物權法》能否溯及既往;二是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如何來確定物業公司因看管車輛所產生的服務費。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規范不能溯及既往,而《物權法》又沒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因此對于在10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車位糾紛,能否適用《物權法》,還有待立法機關的解釋。有學者建議通過最高法院出臺相應司法解釋的方式來指導判案。但某項法律溯及力的有無,應該說更多的是一個立法問題,而非司法問題。另外,由于約定不明,現實中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究竟是“看管服務費”還是“車位租賃費”,也將成為糾紛雙方爭辯的焦點。
這些現在看來還沒有一個正確解答的爭議,固然有《物權法》立法上的局限,以及配套法規的遲遲未至等因素,也部分緣于以往小區管理上的種種失范,以及業主權利意識的淡漠。小區的管理模式是以業主自治為原則,行政不宜過多干預。但行政必須監管小區的規劃和開發,在小區的設計上,應該預留出足夠的車位。之所以現在“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成了各類小區中常見的景象,其背后就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不力。《物權法》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雖是務實之舉,卻也難以調和因此產生的種種矛盾。
小區內的道路或其他公用場地,屬于業主共有,而不是屬于有車的業主共有。有車的業主或有多輛車的業主將車停放在業主共有的車位上,這在事實上分享了無車業主的共有權。目前我們看到的多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也許不久的將來業主之間的糾紛也將走上司法解決的路徑。
在我們關注法院將如何應對物權糾紛的同時,相關行政部門也應自查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糾紛的發生。具體到一個小區,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開發商的管理,在小區設計、報建、施工上嚴格執法,確保車位、綠地及公共道路的建設能夠滿足業主的基本需要。而在業主入住之后,行政部門應做的就是尊重業主的自治權,共有道路能否在不妨礙通行的情況下劃出適當車位,物業公司提供車輛看管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有車業主占用無車業主共有權是否需要補償等,不妨由業主自我管理。
《物權法》不是包治百病的秘方,即便將來與《物權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健全了,相關司法解釋也完善了,依然會有法律不能到達和不宜到達的領域。《物權法》能否成為保護私有產權的寶典,立法、司法、行政乃至公民權利意識的張揚,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它們之間不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