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的7天長假讓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物權法晚熱了一周。10月8日節后法院的第一個工作日,盡管有“羅莎”臺風的侵襲,盡管一些地區降溫達10℃左右,但都沒有擋住各地“物權法第一案”的高調出爐。
在湖南,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依據物權法對一起房東訴租住戶案作出一審判決;在北京,一批與物權法有關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據物權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立案;在山東,濟寧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案件,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物權法有關條文,就各自觀點展開激烈爭論……
這些案件都被稱為當地“物權法第一案”。那么,這一起起依據物權法起訴、審理的案件是如何形成的?10月10日,記者在各地分別進行了采訪。
湖南 新法實施后侵權行為繼續依新法判
從國內相關報道看,湖南省長沙市房東狀告租住戶租賃期滿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適用物權法審理并有判決結果的案子。而據記者了解,此案最終能夠依據物權法審判,多虧了法官。
10月10日上午,該案審判長、芙蓉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江濤告訴記者,原告起訴時因為物權法還沒有實施,因此并沒有依據物權法來支持自己的訴求,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此案可以根據物權法進行審判,才有了現在的結果。
10月8日,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依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賠償相關損失。
案件由來是,2003年12月,長沙市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房屋政策,將位于長沙市芙蓉區稅務局巷5號2樓房屋的所有權發還給李福蓮、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該房屋內西側北向有一房間由劉某向房屋管理部門租住,落實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戶劉某既不與房屋所有人李福蓮、李瑞芳等4人簽訂房屋續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絕退還房屋。雙方多次為此交涉、協商,都沒有結果。
租住戶劉某認為,既然他沒有與李福蓮等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2007年6月25日,李福蓮等人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租賃關系、并判令被告立即退還房屋同時賠償損失。李福蓮等人起訴時是依據合同法主張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該處房屋的所有權已經權屬登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在該房落實房屋政策發還產權前,劉某與公房管理部門簽訂有公房租賃合同。其間,該處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而發還給原告,雖然劉某未與原告簽訂續租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間,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滿后,雙方未簽訂續租合同,則劉某拒絕騰退該房的行為已構成惡意占有。
江濤告訴記者,如果物權法還沒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據民法通則判決此類案件。物權法生效后,便可適用物權法判決此案。
因此,法院依照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劉某搬出該處房屋并移交給原告,同時賠償原告租金損失4855元。
“此案中劉某的惡意占有行為雖然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之前,但其行為一直連續存在至物權法施行后,即物權法生效后,劉某的惡意占有行為仍在繼續,因此,該案適用物權法與‘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并不沖突。”江濤解釋說。(趙文明)
北京 當事人選用新法來維權符合常理
在長假后法院的首個工作日,北京市多個區縣法院受理或審判了與物權法相關的案件。其中昌平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沈某訴拍賣公司違法拍賣房產案最為引人注目。
10月10日,沈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大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石清盼向記者表示,當事人選用新實施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符合常理之舉。
據沈先生講,9月初,他從租戶那里得知,某拍賣公司在他的6套房子上貼了限期遷出通知還要拍賣房子的消息后,非常吃驚,因為早在10年前,他就以120余萬元的價格,從閆先生處買了這6套住房,并在1999年拿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權證。
沈先生找到拍賣公司詢問,得到的答復是,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該公司對這些房產進行拍賣。后來沈先生才知道,2002年,賣房子給他的閆先生因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被石家莊市中院判處了有期徒刑,在沒收財產的過程中,法院認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閆先生的財產,因此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
為了要回房子,沈先生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將拍賣公司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拍賣公司停止侵權,停止拍賣房屋的行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這樣的案子在民法通則中已經有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物權法出臺后,其中的一部分內容又寫進了物權法中。就保護的力度來講,民法通則也是法律,也是對公民財產的保護,物權法中的規定和民法通則中的規定都是一致的。”石清盼告訴記者,物權法是一部專門保護公民財產相關權利的法律,新法出臺后,當事人打官司喜歡適用新法是符合常理的。
石清盼說,目前,很多當事人對物權法抱有很高的期待。而從律師的角度分析,物權法的出臺對公民財產的保護無疑是積極的,但是,能否像當事人所期待的發揮那么大的作用,還要看具體的實施效果。(黃潔)
四川 保護善意取得物權法有明確規定
記者近日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剛剛受理的起訴保姆利用假公證賣了主人房屋的案件,成為物權法施行后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物權糾紛。
據介紹,家住金牛區的王女士出國已經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
“我去了一趟姐姐的家,沒想到里面住了別人,一問,那個人說她已經買下了這所房子,并拿出產權證給我看。她說是從房產中介買的房,房子的主人是唐某。經過調查,我發現,早年在姐姐家當過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偽造了假的繼承公證書將姐姐的房子過繼到她的名下,然后通過中介把房子賣給了現在住在這里的張某。”王女士的妹妹說。
為此,王女士將唐某和張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決歸還她的房子或者賠償房子的等價款以及產生的一切費用。
據了解,唐某將房子出手后就不知去向。
據金牛區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該案件具有典型意義。現在,物權法已經生效,該案將適用這部新法。
法律專家表示,物權法施行后,該案的判決結果可能和以前大不一樣。
四川合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章文表示,物權法施行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子等不動產沒有明確規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對房子等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說,在以前,判決結果很有可能是張某將房子歸還給王女士,而現在,只要能證明張某沒有和唐某惡意串通,沒有以低于市場很低的價錢購買到該房產,能證明張某是善意購買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將保護張某的交易安全,判決結果將對王女士不利。王女士有權依法向保姆追討損失賠償。
據了解,張某以40萬元左右的價錢買下了該房子,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晨迪)
云南 保護村民權益再添一條救濟途徑
“前幾天我從報紙上看到物權法已經正式實施,我就想,也許它能幫助我得到我應得的權利,所以就去法院起訴了。”10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農民羅繼林對記者說。
10月8日,昆明市官渡區土橋村36歲的村民羅繼林成為物權法實施以來,昆明市首位依據物權法提起訴訟的當事人。
羅繼林原籍云南省宜良縣,1995年6月,與昆明市土橋村的村民結了婚,7個月后,羅繼林的戶口遷進了土橋村。
199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不到1歲的兒子判給了羅繼林。離婚后,羅繼林才知道土橋村的村民年終可以分紅。然而,多年來,雖然他的戶口已經在土橋村,但他的“待遇”與外來人口幾乎沒有兩樣:沒有宅基地、不給年終分紅、也不給承包地。
“我身體有殘疾,還帶著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平時只能靠用摩托車拉客來維持生活,現在兒子上學了,每月賺的錢根本無法支付我們父子倆的開支,生活很難維持下去。”羅繼林說,去年7月,他在官渡區法院立了案,要求土橋村村民小組發給他分紅款。
“去年年底,官渡區法院作出判決,在強制執行后,土橋村村民小組才將2003年到2006年的2.05萬元分紅款給了我。但今年以來,這筆分紅款又沒了,他們跟我說法院判決的只是3年的。”羅繼林說,“既然我已經是土橋村的合法村民,村民小組就應該每年按時給我發放年終分紅,而不應該法院判給多少年就只給多少年。”
得知此案后,昆明市凌云律師事務所決定無償為羅繼林辯護。
這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春光對記者說,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規定“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的同時,還規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李春光認為,村委會作出的“沒有在本村居住生活就沒有權利進行分紅”的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也是對享有分紅權利村民個人合法財產的侵犯。但是村規民約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應該負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受侵害者的救濟途徑何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
“剛剛實施的物權法恰恰解決了這個問題。”李春光說,物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等于在法律上為被村規民約侵犯了合法財產的村民提供了救濟途徑,為受害村民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維權辦法。”(儲皖中)